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7〕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7〕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人社厅、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抓紧做好清理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的通知》(内财投〔2017〕76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逐步消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款,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拖欠工程建设及大宗货物(服务)采购款项(以下称项目欠款),根据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和义务。
(一)市本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1.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
2.自治区统筹安排集中采购,由盟市承担费用的项目;
3.市政府直接授权或经市政府批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
4.市政府明确由市本级负责实施的区属项目;
5.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依照相关决定,应由市本级承担投资份额的项目;
6.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的项目。
(二)区级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1.各区政府直接安排组织实施的项目;
2.区政府委托市级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
3.由市本级实施且根据相关决定,应由各区级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份额的项目。
二、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为欠款清偿提供完备准确的各类资料。
(一)已完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内财投〔2016〕1486号)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在建项目要加强工程管理。概(预)算调整、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先调整变更后报批。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与财务核算两个环节的联系沟通,保证财务核算环节能够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由此增加的应付款项,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建设资金的需求信息,为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提供依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债务置换系统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并要积极协调和调度资金,加快存量债务置换资金拨付进度。
三、各级发改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管理,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发改和财政部门,对已形成欠账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根据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完成程度和工程欠款的时间长短以及项目建设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排序,并以此为据,在本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上,要首先解决已完工项目的欠账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逐年消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账,不得新增政府投资项目欠款余额。
今后新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和建设周期,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规划加以落实,逐年降低政府投资项目欠款余额。对未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规划或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