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2018.05.18
- 实施日期:2018.05.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我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现将《阿拉善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我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监〔2018〕25号)要求和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决定开展全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盟各地市级、旗级(包括各旗府所在地乡镇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任务分工
在盟行署统一领导下,由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牵头,督促指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有关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或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盟行署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并做好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各级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在2018年1月份全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旗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重新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全面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2018年年底前,务必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年底前,所有旗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各旗区对照问题清单中所列的问题,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2018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报盟环保局、水务局备案。
原则上,对于问题清单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需重新进行划定及调整的,应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划定及调整方案,方案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保护区边界标识标志设立工作;现有保护区边界标识标志设立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按难易程度有序推进,应分别在2018年8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11月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查遗补漏,确保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盟行署备案。
(四)强化督查督办。盟环保局会同盟水务局分别于2018年5月、7月、11月对所有水源地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工作信息报送情况、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公开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调整情况、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等。
(五)巩固整改成果。2019年重点对旗级及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防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充分认识推进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的部署,确保把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做扎实、做深入、做细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统筹设计、通盘考虑、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将每个问题的整治任务细分到每个具体环节和相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并根据任务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完成期限。要积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迅速把规划蓝图变为“施工图”,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的“时间表”和“任务书”。
(三)明确整治标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以及“回头看”时出现问题反弹、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进行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旗区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月20日前向盟环保局和水务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每月15日前和月底前上报1期信息简报,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回头看”总结报告报送盟环保局和水务局。盟环保局、水务局汇总审核后,由盟行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鹏,电话:0483-8181105)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2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我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现将《阿拉善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5月18日
阿拉善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我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监〔2018〕25号)要求和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决定开展全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盟各地市级、旗级(包括各旗府所在地乡镇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任务分工
在盟行署统一领导下,由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牵头,督促指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有关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或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盟行署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并做好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各级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在2018年1月份全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旗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重新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全面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2018年年底前,务必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年底前,所有旗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各旗区对照问题清单中所列的问题,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2018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报盟环保局、水务局备案。
原则上,对于问题清单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需重新进行划定及调整的,应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划定及调整方案,方案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保护区边界标识标志设立工作;现有保护区边界标识标志设立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按难易程度有序推进,应分别在2018年8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11月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查遗补漏,确保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盟行署备案。
(四)强化督查督办。盟环保局会同盟水务局分别于2018年5月、7月、11月对所有水源地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工作信息报送情况、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公开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调整情况、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等。
(五)巩固整改成果。2019年重点对旗级及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防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充分认识推进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的部署,确保把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做扎实、做深入、做细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统筹设计、通盘考虑、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将每个问题的整治任务细分到每个具体环节和相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并根据任务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完成期限。要积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迅速把规划蓝图变为“施工图”,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的“时间表”和“任务书”。
(三)明确整治标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以及“回头看”时出现问题反弹、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进行问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旗区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月20日前向盟环保局和水务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每月15日前和月底前上报1期信息简报,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回头看”总结报告报送盟环保局和水务局。盟环保局、水务局汇总审核后,由盟行署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鹏,电话:0483-8181105)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