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 发布部门: 赤峰市政府
- 发文字号:赤政发[2018]99号
- 发布日期:2018.11.02
- 实施日期:2018.1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赤政发〔2018〕9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严肃执行我市安全生产“1+8”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实现安全生产重心下移和关口前移,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筑牢苏木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前沿阵地和第一道防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目标要求
到2018年底,各旗县区要健全完善适应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制度、机构、人员、职责、经费、装备“六到位”,促进安全生产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提升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制定出台本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文件,明确苏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要制定出台党委委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苏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
2.建立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进一步明确苏木乡镇、街道工作机构和旗县区直属部门派出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成立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明确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名副职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并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将苏木乡镇、街道工作机构,旗县区直属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纳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办,承担安委会日常工作。
4.建立网格化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一是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借鉴学习红山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做法,按照“定格、定人、定责”原则,划分监管网格、制定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二是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干部包企业制度,苏木乡镇、街道辖区内每家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有一名责任领导(包片领导)、一名责任干部(包企干部)专盯专包,建立包企工作台账,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调动嘎查村、社区干部一线安全生产信息通报积极性,切实做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缝隙。三是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制度,无论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备。
5.建立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将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向本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苏木乡镇、街道要按照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工作制度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调度、部署、总结、报告。
(二)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1.苏木乡镇、街道应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名称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监办”),在经济发展办公室挂牌。各旗县区政府要通过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上级下沉编制资源等,切实加强安监执法力量。各苏木乡镇、街道安监办要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管人员。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新录用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2.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确保安监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特别是专职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和抽调,不得从事包村、阶段性中心工作等安全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作,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从事安监工作满5年。安监办主任由各苏木乡镇、街道发文任命,安监办主任变动应事先征求旗县区安监局意见,不得空缺。
3.落实岗位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及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的意见》精神,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安监津贴,发放范围为安监办主任和具体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人员变动后,次月停止发放。
(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各旗县区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把各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任务轻重不同设置专项经费,原则上每个乡镇最低不少于10万元/年,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家费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所需的其他费用。
(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苏木乡镇、街道的安全治理。通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辖区企业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员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现状评估等服务,解决专业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破解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难题,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2.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推动辖区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硬件建设,及时接入到旗县区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强化辖区内村组(社区)监控网络建设,及时掌握村民(居民)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
(五)厘清监管职责。
各旗县区要进一步厘清苏木乡镇、街道与开发区、功能区的安全监管职责。由旗县区设置的开发区、功能区,其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安监办不负监管。
(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苏木乡镇、街道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村民(居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抓好整改落实,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旗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自行作出处罚决定,或报告旗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苏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
四、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健全机构、充足队伍、保障投入、提升素质”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基层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把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提升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