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快推进我盟金融产业发展,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促进全盟经济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围绕全盟经济转型发展任务,坚持转变金融业发展方式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强化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8年底,全盟金融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金融产业占全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占第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到14%。到2020年底,全盟金融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金融产业占全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占第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到16%,建成与我盟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要把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理念,引导金融机构着重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坚持金融服务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原则。正确处理金融业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系,围绕全盟转型发展目标、战略重点、规划步骤,着力优化金融结构,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和行政引导相结合原则。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证金融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辅助必要的行政引导和政策支持。优化行政服务,发挥行政对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推动符合我盟发展特点的金融创新,建立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金融业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原则。推进我盟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借助金融资源实现产业上下游的扩展和行业并购重组,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金融产业和优势产业的深度融合。
--坚持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处理好改革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既要抓住重点,拓展和丰富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产品种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又要注重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完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产业发展。完善金融机构设置,优化服务布局,增强服务能力。持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争取银行业资产总额年均增速不低于10%,努力扩大有效信贷投放,确保贷款年均增量、贷款增速、贷存比进一步提高,存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不低于8%。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在我盟设立分支,重点推进内蒙古银行、鄂尔多斯商业银行等在我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和助农金融服务点,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牧区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争取在2020年将阿右旗农信社、额济纳旗农信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和指导,支持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在2020底前,全盟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在20家左右,注册资本超过15亿元。加强和规范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持续增加现国有出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壮大担保实力,争取利用2-3年时间,盟本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各旗区均要培育成立1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国有或国有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开发区(园区)建立一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逐步引进证券、基金管理、信托、财务、金融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寿险、财险和新型保险公司,争取落户自治区的保险机构在我盟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整合我盟政府性金融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大做强盟金融发展集团,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五)加大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力度。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我盟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以推动全盟经济转型发展和风险防控为主要目标,按照“把阿拉善打造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和国家重要的军民融合空天基地、清洁能源示范基地、沙产业示范基地”的产业发展定位,加大全盟经济转型发展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信贷新增规模支持我盟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发展;积极运用转贷续贷、借新还旧、置换业务品种、缓收贷款利息、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保障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全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向市内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加大对棚改、铁路等领域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由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或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出资、市场化运作,设立转续贷(过桥贷款)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定贷款资金期限,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银行积极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确保实现全盟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表外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保理、委托信贷、信托贷款、理财产品、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创新信贷方式,推动银证、银保、银信、银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综合运用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为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融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牧区(草牧场)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各类权利质押贷款;加快推出以汇率、利率、股票、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争取到2020年,全盟直接融资比重达到30%以上。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优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结构,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丰富信贷风险转移途径,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改善融资结构,减少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资产回报率。积极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争取,将我盟列为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地区。持续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私募股权及资产管理等财富管理行业,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发展绿色信贷,建立绿色信贷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研发适合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探索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碳排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支持环保企业进一步利用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金融债券。推动保险机构结合我盟绿色金融发展实际,推出绿色保险产品,积极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环境污染提供风险保障。
(八)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盟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通过培育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资本,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我盟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促进全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规范发展,为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有条件的旗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文化旅游业等专业引导基金。改革政府投入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扩大效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市内外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入。
(九)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牌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支持转型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与盟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子基金,重点投向我盟具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激发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根据全盟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推动我盟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鼓励银行机构打通线上融资、结算、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链条,形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互补发展的良性格局。
(十)全面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与上海、深圳证券、香港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的合作,促进我盟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工作进程,建立“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积极引导盟内企业利用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份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争取到2020年,全盟新增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1-2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新增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5家左右。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创业等各类投资基金,引进盟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我盟有条件企业申请期货交割库,形成一批期货相关产品的知名品牌,力争到2020年全盟期货交割库达到1-2家。积极推进产权市场建设,力争在全盟各旗区设立内蒙产权交易工作站;推动债券融资。密切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券商、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各类专项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实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推动资产证券化、基金等各类新型融资。支持拥有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盘活存量资产。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煤炭、电力、公用事业、交通等行业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进行证券化融资。
(十一)深化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全力推进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落实,推动扶贫政策与金融政策高度融合,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的资金来源,激活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扩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各金融机构增设县域金融服务网点。创新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鼓励开展林权抵押、农业机械设备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充分发挥货币政策支持“三农三牧”导向作用。积极推进阿左旗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健全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农牧业发展较好地区,引导农牧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信托、土地互换、村组代理等方式,促进经营权有序流转。
(十二)拓展保险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推动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盟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超过3500元。健全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加强农牧业保险、森林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网点业务辐射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牧户通过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方式参加农牧业保险。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商业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把全盟主要农畜产品如阿杜肉羊、骆驼、绒山羊纳入保险补贴范围。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根据地域风险特点,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投资我盟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发展普惠金融,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民生和社会事业能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青年以及社会困难群体等在创业、就业、就学、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发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积极开办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民工、城镇就业、工商个体户等贷款业务,使金融更好地惠及民生。鼓励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城乡道路、管网、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体育、文化、卫生、科技等社会公众事业的金融支持,有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服务全盟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规划,丰富理财渠道和产品,支持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快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改善支付服务环境,提高社会资金运行效率。大力推广支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扩大区域票据交换的覆盖范围。推动金融信息化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增加ATM机、 POS 机布放数量,加强银行卡业务,促进金融 IC 卡发展。加大金融资源在农村牧区的配置力度,逐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创新融资服务,充公利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等融资平台,有效推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围绕产业、园区、企业等主题,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及时高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十四)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健全金融监管部门风险防范制度;全面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完善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防范地方法人机构潜在风险,防止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潜在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蔓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通过资产处置、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等方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建全各项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中介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和规范执业行为等途径,加强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切实维护好金融稳定,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强化民间金融风险监管,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合力,稳步推动以信用档案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低成本、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依法惩处无视诚信、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着力改善金融发展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规范金融执法程序,加强金融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构建政府部门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公众金融教育体系,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教育服务活动,提高公民的金融意识。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作用,切实加强阿拉善盟加快金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抓好已出台金融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督查。各级政府要将金融工作的摆在突出位置,把金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部署,建立和完善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年度、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及信息与工作动态互通等方式,加强合作交流机;在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功率;要提高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政治待遇,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与政府同级工作部门的领导享受一样的政治待遇,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获取政府相关信息,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出访等活动,切实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共同构建我盟金融与经济稳定、和谐、协调的发展环境。
(十七)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政府财政金融运作模式,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继续落实《阿拉善盟金融工作考核奖励办法》(阿署发〔2014〕18号),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对支持全盟经济转型发展贡献突出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机构总部引进、金融改革创新奖励等,强化人才智力对金融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保障作用。设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重点用于对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项目、扶贫项目等提供担保贷偿损失的补贴;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落实《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阿署办发〔2015〕169号),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适当给予资金奖励支持。
(十八)不断健全金融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着力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金融办建设”的要求,各旗(区)要建立完善旗(区)金融办机构设置,按照盟金融办机构设置模式,单列机构,至少配备4-5人的编制,并保障其运行的办公场所和经费。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区域金融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金融发展有关措施,强化与金融管理机构及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同管理、共同促发展的工作机制,全面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
(十九)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在加大制定我盟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力度的同时,要认真兑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辆检测和过户交易的费用;二是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五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十)完善人才保障。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大力开展多层次、多类型金融人才培训,注重对本土金融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宣传我盟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金融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客户服务人才等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做好高层次金融人才到旗区挂职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加强对我盟金融业改革发展前瞻性研究,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指导。
(二十一)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承担金融税费优惠政策兑现落实责任的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精神,认真及时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盟金融办、盟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工作,同时履行好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创新和服务以及实现各项金融发展目标的职责。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18〕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8年1月8日
阿拉善盟促进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盟金融产业发展,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促进全盟经济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围绕全盟经济转型发展任务,坚持转变金融业发展方式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强化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8年底,全盟金融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金融产业占全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占第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到14%。到2020年底,全盟金融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金融产业占全盟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6%,占第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到16%,建成与我盟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要把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理念,引导金融机构着重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坚持金融服务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原则。正确处理金融业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系,围绕全盟转型发展目标、战略重点、规划步骤,着力优化金融结构,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和行政引导相结合原则。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证金融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辅助必要的行政引导和政策支持。优化行政服务,发挥行政对金融改革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推动符合我盟发展特点的金融创新,建立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金融业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原则。推进我盟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借助金融资源实现产业上下游的扩展和行业并购重组,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金融产业和优势产业的深度融合。
--坚持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处理好改革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既要抓住重点,拓展和丰富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产品种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又要注重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完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产业发展。完善金融机构设置,优化服务布局,增强服务能力。持续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争取银行业资产总额年均增速不低于10%,努力扩大有效信贷投放,确保贷款年均增量、贷款增速、贷存比进一步提高,存贷款余额年均增速不低于8%。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在我盟设立分支,重点推进内蒙古银行、鄂尔多斯商业银行等在我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和助农金融服务点,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牧区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争取在2020年将阿右旗农信社、额济纳旗农信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监管和指导,支持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在2020底前,全盟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在20家左右,注册资本超过15亿元。加强和规范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持续增加现国有出资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壮大担保实力,争取利用2-3年时间,盟本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各旗区均要培育成立1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国有或国有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开发区(园区)建立一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逐步引进证券、基金管理、信托、财务、金融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寿险、财险和新型保险公司,争取落户自治区的保险机构在我盟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整合我盟政府性金融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大做强盟金融发展集团,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五)加大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力度。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我盟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以推动全盟经济转型发展和风险防控为主要目标,按照“把阿拉善打造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和国家重要的军民融合空天基地、清洁能源示范基地、沙产业示范基地”的产业发展定位,加大全盟经济转型发展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信贷新增规模支持我盟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发展;积极运用转贷续贷、借新还旧、置换业务品种、缓收贷款利息、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保障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全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向市内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加大对棚改、铁路等领域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由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或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出资、市场化运作,设立转续贷(过桥贷款)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定贷款资金期限,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银行积极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确保实现全盟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表外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保理、委托信贷、信托贷款、理财产品、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创新信贷方式,推动银证、银保、银信、银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综合运用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证券化等金融工具,为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融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集体林权、农村牧区(草牧场)的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各类权利质押贷款;加快推出以汇率、利率、股票、债券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争取到2020年,全盟直接融资比重达到30%以上。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优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结构,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丰富信贷风险转移途径,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改善融资结构,减少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资产回报率。积极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争取,将我盟列为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地区。持续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私募股权及资产管理等财富管理行业,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发展绿色信贷,建立绿色信贷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研发适合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探索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碳排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支持环保企业进一步利用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金融债券。推动保险机构结合我盟绿色金融发展实际,推出绿色保险产品,积极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环境污染提供风险保障。
(八)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盟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通过培育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资本,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我盟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促进全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规范发展,为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有条件的旗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文化旅游业等专业引导基金。改革政府投入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扩大效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市内外资本加大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入。
(九)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牌照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支持转型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与盟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子基金,重点投向我盟具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激发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根据全盟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推动我盟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鼓励银行机构打通线上融资、结算、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链条,形成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互补发展的良性格局。
(十)全面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与上海、深圳证券、香港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的合作,促进我盟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工作进程,建立“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积极引导盟内企业利用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份转让、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争取到2020年,全盟新增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1-2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新增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15家左右。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创业等各类投资基金,引进盟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我盟有条件企业申请期货交割库,形成一批期货相关产品的知名品牌,力争到2020年全盟期货交割库达到1-2家。积极推进产权市场建设,力争在全盟各旗区设立内蒙产权交易工作站;推动债券融资。密切与各类发债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券商、评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等各类专项金融债券,提高资本实力和信贷投放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推动资产证券化、基金等各类新型融资。支持拥有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盘活存量资产。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煤炭、电力、公用事业、交通等行业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进行证券化融资。
(十一)深化农村牧区金融改革。全力推进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落实,推动扶贫政策与金融政策高度融合,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的资金来源,激活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扩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各金融机构增设县域金融服务网点。创新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鼓励开展林权抵押、农业机械设备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充分发挥货币政策支持“三农三牧”导向作用。积极推进阿左旗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健全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农牧业发展较好地区,引导农牧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信托、土地互换、村组代理等方式,促进经营权有序流转。
(十二)拓展保险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推动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盟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超过3500元。健全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组织体系,加强农牧业保险、森林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网点业务辐射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牧户通过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方式参加农牧业保险。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商业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把全盟主要农畜产品如阿杜肉羊、骆驼、绒山羊纳入保险补贴范围。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根据地域风险特点,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农牧民小额人身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投资我盟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发展普惠金融,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民生和社会事业能力。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青年以及社会困难群体等在创业、就业、就学、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发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积极开办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民工、城镇就业、工商个体户等贷款业务,使金融更好地惠及民生。鼓励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城乡道路、管网、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体育、文化、卫生、科技等社会公众事业的金融支持,有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服务全盟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规划,丰富理财渠道和产品,支持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快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改善支付服务环境,提高社会资金运行效率。大力推广支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扩大区域票据交换的覆盖范围。推动金融信息化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增加ATM机、 POS 机布放数量,加强银行卡业务,促进金融 IC 卡发展。加大金融资源在农村牧区的配置力度,逐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创新融资服务,充公利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等融资平台,有效推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围绕产业、园区、企业等主题,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及时高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十四)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健全金融监管部门风险防范制度;全面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完善区域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防范地方法人机构潜在风险,防止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潜在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蔓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通过资产处置、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等方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建全各项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中介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和规范执业行为等途径,加强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诈骗、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金融案件,切实维护好金融稳定,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强化民间金融风险监管,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合力,稳步推动以信用档案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加入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低成本、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依法惩处无视诚信、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着力改善金融发展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规范金融执法程序,加强金融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构建政府部门支持、金融管理部门统筹、金融机构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公众金融教育体系,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教育服务活动,提高公民的金融意识。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作用,切实加强阿拉善盟加快金融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抓好已出台金融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督查。各级政府要将金融工作的摆在突出位置,把金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谋划部署,建立和完善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年度、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及信息与工作动态互通等方式,加强合作交流机;在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功率;要提高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政治待遇,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与政府同级工作部门的领导享受一样的政治待遇,参加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获取政府相关信息,参加政府组织的考察、出访等活动,切实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共同构建我盟金融与经济稳定、和谐、协调的发展环境。
(十七)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政府财政金融运作模式,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继续落实《阿拉善盟金融工作考核奖励办法》(阿署发〔2014〕18号),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对支持全盟经济转型发展贡献突出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机构总部引进、金融改革创新奖励等,强化人才智力对金融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保障作用。设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重点用于对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项目、扶贫项目等提供担保贷偿损失的补贴;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落实《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阿署办发〔2015〕169号),对在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适当给予资金奖励支持。
(十八)不断健全金融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着力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金融办建设”的要求,各旗(区)要建立完善旗(区)金融办机构设置,按照盟金融办机构设置模式,单列机构,至少配备4-5人的编制,并保障其运行的办公场所和经费。各级金融办要加强对区域金融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金融发展有关措施,强化与金融管理机构及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同管理、共同促发展的工作机制,全面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
(十九)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在加大制定我盟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力度的同时,要认真兑现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免收金融部门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动车辆检测和过户交易的费用;二是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四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五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二十)完善人才保障。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大力开展多层次、多类型金融人才培训,注重对本土金融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宣传我盟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金融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客户服务人才等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做好高层次金融人才到旗区挂职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加强对我盟金融业改革发展前瞻性研究,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指导。
(二十一)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业对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发展。承担金融税费优惠政策兑现落实责任的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精神,认真及时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盟金融办、盟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工作,同时履行好维护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创新和服务以及实现各项金融发展目标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