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产品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内食药监食流[2015]112号
- 发布日期:2015.10.22
- 实施日期:2015.10.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水产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产品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内食药监食流[2015]112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4批次水产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7号)(原文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本文不另行附加)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5-6月开展的水产品监督抽检工作中,24个批次水产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率高达9.5%。上半年,我区水产品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有7个批次水产品分别被检出使用农业部禁用的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孔雀石绿类物质,并发现喹诺酮类、喹乙醇及土霉素类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开展一次针对水产品销售环节的专项整顿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析市场现状,确定专项整治目标
随着我区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水产品市场需求量逐年增长,尤其是鲜活水产品,年销量日益增长,我区现有水产品经营市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鲜活水产品市场负载量超出预期,经营环节鲜活水产品存活率较低,导致违法使用违禁兽药、过量使用兽药现象频现。针对我区水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现状,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从规整水产品市场入手,充分利用快检筛查、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技术手段,以河蟹、虾类、鲤鱼、草鱼、鲢鱼、鲟鱼、多宝鱼等鱼类为重点,着力发现和严厉打击水产品市场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行业共性的隐患,清理整顿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水产品经营行为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督促水产品收储、批发和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经营,探索对水产品收储、批发和经营主体和储运设施设备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建立进入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水产品追溯制度。督促水产品收储、批发、销售环节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经营档案、记录,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普通淡水鱼》(NY5053-2005)、《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5361-2010)、《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5-2002)等文件有关规定,活鱼暂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活鱼贮存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暂养用水应符合NY5051的规定。
2、鲜鱼贮存时保持鱼体温度在0℃~4℃之间。
3、贮存环境应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4、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禁用渔药见附表)。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NY5070要求。
5、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三、加强日常检查,做好风险隐患排查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检查制度,注意保留检查痕迹,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重点检查水产品生产者和收储、批发和经营单位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围绕水产品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四、快检与抽检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食品抽检效能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水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充分利用食品快检设备设施,监督检查应覆盖水产品收储、批发和销售等环节。按照先快检筛查,再抽样送检的抽样方法,加大对水产品收储、批发和经营主体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及原料药的检查力度,打击不执行休药期的违法行为,强化对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统称“三剂”)的抽检力度,切实保障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同当地农牧业监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盟市局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整顿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水产品市场整顿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于2016年1月10前将专项整顿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禁用渔药名单.doc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