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8〕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要求,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三、清理方式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本部门执行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填报清理建议目录(见附件1),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了证明事项的,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列出取消目录(见附件2),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18年年底前一律取消。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政府清理工作流程,对本地区及部门(包括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同时,对本地区及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列出取消目录。于2018年10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填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仔细清理,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各清理建议目录。其中填报设定依据的,必须附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该证明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未附具体条款,或所填报具体条款与证明事项无关的,一律认定为无效填报,不予审查。
(二)及时公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强化监督。对下级机关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填写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相关表格以正式文件(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18年8月27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见附件4)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邓中艳
电话:8826730 传真:8838540
电子邮箱:cfswjshc@163.com
附件:1.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2.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
3.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4.清理工作联络表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
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所属权力类别 |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 理由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相关部门意见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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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定依据:要按设定依据的效力层级,从最高到最低的顺序依次排列。不得选择性列示依据,不得漏掉任何依据。
2.所属权力类别: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附件2
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所属权力类别 | 取消时间 | 理由 | 取消后 办理方式 | 相关部门意见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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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取消时间:直接取消的,填写公布取消目录的时间;不能直接取消的,应在2018年年底一律取消。
附件3
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 类 别 | 数 量 |
已取消的证明事项 |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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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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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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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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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暂保留至2018年底取消的证明事项 |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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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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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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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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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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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清理工作联络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牵头单位 (处科室)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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