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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快“兴安盟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17]51号
  • 发布日期:2017.05.04
  • 实施日期:2017.05.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大数据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快“兴安盟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的通知
(兴署办字〔2017〕51号 2017年5月4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6年内蒙古大数据产业推介会精神,切实推进兴安盟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建设,盟行署与联想集团签署了框架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涵盖大数据中心建设、智慧型政府“互联网+政务云”建设运营。经盟行署研究,“兴安盟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已正式启动。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及应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

  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工作,对于我盟加快建设“智慧兴安”、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盟委、行署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通过该平台整合各旗县市和盟直各部门的大数据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保障项目调研组完成好各项前期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要强化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发改、经信、财政、城投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部门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建设的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三、完善投融资机制,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各旗县市和盟直各部门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保障智慧城市与大数据应用平台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要建立健全政府与企业等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平台建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对大数据产业的金融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