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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检查对象: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检查方式:采取查阅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台账和案卷资料的方式。
二、专项检查内容和标准
(二)检查标准。此次检查工作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为检查标准。
三、专项检查时间和步聚
(一)自查阶段(10月10日——10月18日)。各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开展自查。在自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于10月20日前将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和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自查报告要反映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及备案工作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10月21日——10月23日)。市政府法制办组成检查组,根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和自查报告,对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案卷数不少于5卷。
(三)总结阶段(10月24——10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将梳理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案卷的调取,方便检查组抽查案卷,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纸质文本的同时,一并将电子文本发送邮箱至1021797219@qq.com。没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形成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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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文字号:呼政法制发[2016]43号
  • 发布日期:2016.10.12
  • 实施日期:2016.10.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呼政法制发[2016]43号


市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按照自治区法制办要求,市法制办决定在市本级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的随机抽样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检查对象: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检查方式:采取查阅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台账和案卷资料的方式。

  二、专项检查内容和标准

  (一)专项检查内容。此次检查,重点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一并抽查与重大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抽查各执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进行报备;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是否依法进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法制审核等制度是否落实;案卷归档是否规范等。

  (二)检查标准。此次检查工作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为检查标准。

  三、专项检查时间和步聚

  专项检查时间为2016年10月12——10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0月10日——10月18日)。各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开展自查。在自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于10月20日前将2015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和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自查报告要反映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及备案工作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10月21日——10月23日)。市政府法制办组成检查组,根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和自查报告,对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案卷数不少于5卷。

  (三)总结阶段(10月24——10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将梳理检查情况,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案卷的调取,方便检查组抽查案卷,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纸质文本的同时,一并将电子文本发送邮箱至1021797219@qq.com。没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形成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联系人:齐敏罗英飞

  联系电话:46065624607057

  电子邮箱:1021797219@qq.com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目录登记表》(略)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