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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包头市政府
  •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8]123号
  • 发布日期:2018.10.30
  • 实施日期:2018.10.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贷款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8〕12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助保金贷款业务在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增信,以有效缓解因其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实现融资需求的困境。市政府主导建立“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指定专门管理部门与银行、担保机构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给予一定的授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本级、各地区财政和自治区引导资金共同注资设立的,作为“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业务保证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以下简称“企业池”)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由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纳入支持范围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第五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为纳入“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扶持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



  第七条 成立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地区、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助保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推进助保金贷款业务有序规范开展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作为助保金贷款业务专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资金池”资金管理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封闭安全运行;

  (二)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三)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各地区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

  (四)负责组织合作方对中小微企业申请助保金贷款的评审;

  (五)负责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辖区助保金贷款业务组织协调服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入“企业池”企业筛选、认定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入“企业池”企业贷款申请、初审、上报工作;

  (三)负责协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本辖区贷款企业贷后管理以及清偿等工作;

  (四)负责与市级管理机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及中小微企业等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

  (五)负责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设立市级统筹“资金池”。“资金池”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各地区财政注资和自治区引导资金等。各地区财政注资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中小企业数量较少的地区注资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400万元。资金可一次性注入或分期注入,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按照“资金池”资金放大10倍授信额度的原则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市级管理部门委托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包头市百佳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资金池”资金,并委托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银行和企业签订业务合同。“资金池”资金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实行受托运作、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资金池”资金仅限用于贷款业务保证金和风险补偿金,除此之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及利息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企业池”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和合作银行产业信贷政策;

  (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信用等级;

  (五)愿意配合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开展业务;

  (六)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无参与高利贷、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实际控制人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九)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规范运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合作模式。“资金池”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为申贷企业增信,合作银行给予企业授信。风险由“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45:15:40比例分担,其中“资金池”部分,按地区、市本级、自治区40:30:30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贷款与还款。

  (一)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1年)。根据企业生产周期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至2年。

  (三)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四)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


  第十五条 获批助保金贷款的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贷款保证金账户。签订贷款合同前,按贷款额度的6%先行存入贷款保证金,正常还本付息后,即可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单户企业一般可获得3年连续支持。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可根据申贷企业贷款额度,按“应抵尽抵”原则,采取有效资产抵(质)押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八条 提交申请。“企业池”企业向所在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地区审核后上报市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业务受理。市级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并组织合作方对申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并履行本部门审核程序后,市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合作方联席会议,对申贷项目进行合议,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市级管理部门向合作方出具《助保金贷款业务通知书》,由合作银行通知企业存入贷款保证金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申贷企业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完备相关手续后,合作银行予以放款。



  第二十三条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方式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逾期。当企业贷款逾期超过60天未能足额清偿时,合作银行直接扣划该企业贷款保证金。该企业贷款保证金不足以偿还时,不足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约定的风险责任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债权追索。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追索。任何一方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应当在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企业贷后跟踪制度,按季对企业进行走访,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及时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对“资金池”资金给予补充或核减建议。如需补充,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市政府并经市人大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资金池”代偿净额累计达到“资金池”资金20%时,除存量业务外,暂停助保金贷款新增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