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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失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10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 推动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巴彦淖尔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自 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 重点跨越、 支撑发展、 引 领未来” 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评审、 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负 责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由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 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1 人的专家、 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㈠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㈡自然科学奖;

  ㈢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知识创新中, 获得了 系列或者重大发现, 得到市内外科学界公认; 或者在技术创新中, 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知识创新中, 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并得到市内外自 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 新中 取得了 显著经济、 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㈠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

  ㈡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㈢在引进技术、 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㈣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次奖励 2 人, 如果参选市级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时空缺。 自 然科学奖每两年奖励 1 次, 不设定等级, 每次奖励不超过 5 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奖励 1 次, 分设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3 个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 数不超过 15 项。



  第十一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㈠旗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 农管局;

  ㈡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㈢高等院校。


  第十二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自 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

  ㈠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㈡旗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开发区、 农管局;

  ㈢高等院校;

  ㈣经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㈠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㈡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四条 未直接参与 科学实验、 技术开发的人员 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 分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 对候选人、 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 会对各评审委员 会推荐的候选人、 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获奖人员和项目, 应当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自 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 30 万元。 自 然科学奖奖金 3 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 10 万元, 二等奖 5 万元,三等奖 2 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剽窃、 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5 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巴彦淖尔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