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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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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4.05.19
实施日期:
2014.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犯罪和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2014年5月19日)
为了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二百七十五条
,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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