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政府
- 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2]60号
- 发布日期:2012.06.19
- 实施日期:2012.06.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律解释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2〕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有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旗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1日至12月10日,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公路施工、餐饮服务、制造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
(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和休息休假落实情况;
(七)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九)劳动派遣单位遵守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式
(一)自查阶段(2012年3月1日至5月10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并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本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认真自查,自觉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检查阶段(2012年5月11日至11月20日)
旗政府要组成检查组,深入用人单位劳动场所、实地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比较规范、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隐瞒不报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检查组要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总结阶段(2012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
我旗要做好跟踪督促落实工作,集中解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难点问题,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呼伦贝尔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安排
要从维护我旗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周密安排,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规范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检查组要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检查,并对检查结果逐一记录备案、摸清底数。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不按时足额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对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费,不按国家休息休假规定安排职工休假或不支付加班费的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接到投诉或举报的违法案件要进行立案查处。对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加大查处力度。
2、工会要组织开展专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监督活动,工会监督员要帮助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要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理或处罚。
3、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行为的监督力度。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建筑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公路企业工程款,造成建筑公路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建筑公路施工企业因违法分包工程给“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公路施工企业的责任;对因拖欠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上访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通过列入黑名单、降低资质、清理出建筑市场等方式予以制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建筑公路企业、餐饮服务行业、加工制造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非法使用童工、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协助处理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组织机构
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刘景春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
赵晓安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成 员:
李珠惠 旗总工会主席
金绍辉 旗住建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综合执法局局长
于 涛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敖 杰 旗交运局局长
金铁柱 旗公安局副局长
白鹏里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白鹏里(兼),联系人:葛海峰、王培和。联系电话:5621676。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