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促进全盟金融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现就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我盟各类市场主体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越来越活跃,但由于部分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部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增加了行业经营风险和区域经济金融风险,加快建立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通过采取依法适度的监管措施,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落实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活动,多方联动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二、压实地方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具体监管部门对其实施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二)强化监管部门职能职责
行署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1.盟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盟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及退出的初步审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行业统计及发展规划,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对相关部门检查后提交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2.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防范化解地区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监测开展情况。积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争取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做好存款准备金等紧急资金的准备调拨工作。指导、监督和要求我盟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防范和启动金融风险各类应急预案。对全盟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的资金流向、利率定价水平等进行金融综合统计,按月收集汇总相关统计监测情况。
3.阿拉善银监分局。负责依法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监测、分析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研究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做好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作。协调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处置我盟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负责对全盟银行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工作。
4.盟发改委。负责全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制度,做好行业统计及发展规划,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对相关部门检查后提交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5.盟商务局。负责做好全盟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等审核工作。做好典当行重大事项备案,开展年检初审工作。负责全盟典当行业的统计,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做好典当行的规范发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通报以及行政处罚,对各相关部门检查后提交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6.盟市监局。负责全盟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企业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企业相关制度,做好行业统计及发展规划,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7.盟公安局。负责寄卖行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以及高利转贷、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维护我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8.盟政法委员会。负责全盟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骗取银行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协调公检法机构加快金融案件处置进度。
9.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要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负责对各类涉诉案件的地方金融相关主体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情况的统计。
10.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各类监管办法的法律审核和对监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11.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做好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工作,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盟金融监管中心效能
加强盟金融监管中心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管效率。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注册地在我盟的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投资公司等各类民间借贷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寄卖行、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借贷和投融资活动信息进行统计等。
三、切实提高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开展情况排摸、日常监管、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等各项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积极规范和引导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发展,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监管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盟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和金融工作联系会议作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分析、联动执法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健全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格局。
(三)强化分析研判。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业务动态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18〕4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8年1月8日
阿拉善盟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全盟金融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现就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我盟各类市场主体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越来越活跃,但由于部分行业监管存在盲区,部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不仅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增加了行业经营风险和区域经济金融风险,加快建立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通过采取依法适度的监管措施,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落实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活动,多方联动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二、压实地方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具体监管部门对其实施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二)强化监管部门职能职责
行署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1.盟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盟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及退出的初步审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行业统计及发展规划,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对相关部门检查后提交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2.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防范化解地区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监测开展情况。积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争取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做好存款准备金等紧急资金的准备调拨工作。指导、监督和要求我盟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防范和启动金融风险各类应急预案。对全盟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的资金流向、利率定价水平等进行金融综合统计,按月收集汇总相关统计监测情况。
3.阿拉善银监分局。负责依法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监测、分析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情况,研究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做好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作。协调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处置我盟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负责对全盟银行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工作。
4.盟发改委。负责全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制度,做好行业统计及发展规划,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对相关部门检查后提交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5.盟商务局。负责做好全盟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等审核工作。做好典当行重大事项备案,开展年检初审工作。负责全盟典当行业的统计,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做好典当行的规范发展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通报以及行政处罚,对各相关部门检查后提交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6.盟市监局。负责全盟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企业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非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贷款咨询等企业相关制度,做好行业统计及发展规划,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7.盟公安局。负责寄卖行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以及高利转贷、洗钱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维护我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8.盟政法委员会。负责全盟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骗取银行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协调公检法机构加快金融案件处置进度。
9.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要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负责对各类涉诉案件的地方金融相关主体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情况的统计。
10.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各类监管办法的法律审核和对监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11.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做好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工作,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盟金融监管中心效能
加强盟金融监管中心建设,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管效率。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注册地在我盟的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投资公司等各类民间借贷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典当行、寄卖行、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借贷和投融资活动信息进行统计等。
三、切实提高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开展情况排摸、日常监管、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等各项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积极规范和引导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发展,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监管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盟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和金融工作联系会议作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分析、联动执法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健全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处置格局。
(三)强化分析研判。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业务动态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