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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内卫办发[2007]13号
  • 发布日期:2007.03.27
  • 实施日期:2007.03.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职务犯罪预防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7]1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的有关要求,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高检办字〔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卫生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的函(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