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内卫计财务字[2016]393号
- 发布日期:2016.07.22
- 实施日期:2016.07.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会计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计财务字[2016]393号
委预算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规〔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