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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度结息对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6.25
  • 实施日期:2018.06.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度结息对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中对账工作


  1.我中心将于2018年6月30日进行结息对账,请已办理数字证书U-Key的缴存单位7月1日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www.nmgzfgjj.com.cn),通过网上营业厅自行下载打印公积金结息对账单,中心不再发放纸质结息对账单。


  2.缴存职工可通过关注我中心的微信公众号(nmgzfgjj)、下载安装“内蒙古公积金”手机APP和登录我中心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账单查询。


  3.请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根据结息对账单认真对账,对账务有异议的,请在2018年8月31日前与我中心联系。未及时联系的,一切账项均视为正确。


  二、做好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


  1.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的通知》(内房资〔2018〕50号)的规定,在缴存7月公积金时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


  2.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缴存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定,不得瞒报、少报、漏报;


  3.按照内建金〔2018〕283号文件精神要求,企业执行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的期限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4.依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7年呼和浩特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257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5771元,企业单位职工最高月汇缴总额为3470元,其他性质单位职工最高月汇缴总额为3786元;


  5.联系电话:12329-2。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