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101号
- 发布日期:2015.09.28
- 实施日期:2015.09.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医疗保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6﹞61号)要求,本着“保证需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驻呼和浩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本级离休干部)。享受此待遇的具体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全额列入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自治区医保局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目录调整由自治区医保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自治区医保局提供本级离休干部名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拨付给本级离休干部本人。每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
1. 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本级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
2.不足80岁的“文革”基残本级离休干部全年7000元。
3.其他本级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
在拨付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基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由本级离休干部自主支配就医。即:本级离休干部可以到自治区医保局指定医院就医,也可以选择一些有资质的社区门诊就诊,还可以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本级离休干部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均按规定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年终结余归己。超出当年个人账户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中非本级离休干部不设立个人账户;癌症患者和患特殊慢性病需常年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同意可不设立个人账户。不设个人账户的上述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月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所报销医药费集中支付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
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后十天内将有效票据、处方和个人账户手册交由单位专管员代收查验并按月交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同时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将发生额计入个人账户手册,并核减个人账户余额。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自治区医保局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转单位专管员退还本人。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从超支当月起,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按月将所有报销的医药费集中支付到本级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不能按时提供有效票据的,要事先向自治区医保局说明理由,否则,不予延期报销。下列情况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销:
(一)月支出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
(二)票据真实有效性有争议的。
(三)政策不明确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问题。
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手册是反映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运行情况的有效凭据。自治区医保局须设专人管理,对发生的每一笔医药费要及时、真实地进行记录,经办人记录后在“经办人签章”栏内加盖经办人印章。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个人账户手册,不得毁坏或随意涂改所记录的文字和数据;如经办人写错后需更改,必须在更改地方加盖本人印章。自治区医保局对每位本级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要在本级离休干部个人档案卡中全面记录。
本级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蒙古总队医院其中一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本级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门诊费用,也不得外购药。
本级离休干部在外地发生急病需就医购药的,返回后十日内将病情诊断书、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检查治疗,要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
当地医院诊断和治疗确有困难的疑难重症患者,由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建议,并提出病情介绍,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批。批准转院的患者,在外地门诊检查时间为10天,住院为30天。如需延长,应在期满前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返回后10天内将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
传染病、精神病在当地指定专科医院治疗,原则上不外转。
下列医疗检查和治疗项目要事先报批。
(一)一次性单项医疗检查超过200元的项目,应在第七条指定医院检查,由主管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报自治区医保局批准。2000元以上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安装人工器官、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由主管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销按诊疗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异地安置本级离休干部,可就近选择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自治区医保局备案。需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备案。全年医药费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由所在单位查验票据,于次年2月底前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按本办法报销。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文革”全残人员,执行本办法第五条(一)款规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中非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本办法第五条(五)款规定。
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的单位,医药费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并保证按规定实报实销。
为切实加强对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组成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筹集和按时足额支付,负责编制预决算;负责医药费报销单据的复核。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业务管理工作和区直机关专管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自治区医保局根据本办法负责为本级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印发个人账户手册;受理离休干部医疗申请事项;编印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保证本级离休干部人手一册;负责与定点医院和药店签订协议,对从事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生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进行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督;向定点医院派驻联络员,现场办理自治区医保局授权事项;受理医疗政策业务咨询和医患纠纷。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所属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管,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查处以医谋私行为。
(四)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参与本级离休医疗干部保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参与对本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反馈本级离休干部的意见。
各定点医院(含社区门诊)和药店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主动向患者告知相关政策;如实填写病例和处方,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承担违反协议造成的经济责任。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设立本级离休干部内、外科专科门诊,方便本级离休干部就医。
本级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或专管员要主动向本级离休干部宣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热情搞好就医服务,按时如实查验申报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报销票据,并承担违规查验和申报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3〕92号文件)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6﹞61号)要求,本着“保证需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驻呼和浩特地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休干部和由财政全额负担医药费的关、停、破无主管部门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本级离休干部)。享受此待遇的具体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全额列入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自治区医保局负责业务管理工作。
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目录调整由自治区医保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自治区医保局提供本级离休干部名单,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及时拨付给本级离休干部本人。每年度个人账户资金额为:
1. 80岁以上、“文革”全残和副省级以上本级离休干部全年8000元。
2.不足80岁的“文革”基残本级离休干部全年7000元。
3.其他本级离休干部全年6000元。
在拨付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基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办法允许范围内由本级离休干部自主支配就医。即:本级离休干部可以到自治区医保局指定医院就医,也可以选择一些有资质的社区门诊就诊,还可以到指定药店购药。
(三)本级离休干部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均按规定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年终结余归己。超出当年个人账户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中非本级离休干部不设立个人账户;癌症患者和患特殊慢性病需常年住院治疗的患者,经本人同意可不设立个人账户。不设个人账户的上述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逐月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将所报销医药费集中支付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
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后十天内将有效票据、处方和个人账户手册交由单位专管员代收查验并按月交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同时自治区医保局负责将发生额计入个人账户手册,并核减个人账户余额。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自治区医保局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转单位专管员退还本人。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从超支当月起,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按月将所有报销的医药费集中支付到本级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兑现给本人。不能按时提供有效票据的,要事先向自治区医保局说明理由,否则,不予延期报销。下列情况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销:
(一)月支出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
(二)票据真实有效性有争议的。
(三)政策不明确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问题。
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手册是反映本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运行情况的有效凭据。自治区医保局须设专人管理,对发生的每一笔医药费要及时、真实地进行记录,经办人记录后在“经办人签章”栏内加盖经办人印章。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个人账户手册,不得毁坏或随意涂改所记录的文字和数据;如经办人写错后需更改,必须在更改地方加盖本人印章。自治区医保局对每位本级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要在本级离休干部个人档案卡中全面记录。
本级离休干部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中医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53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内蒙古总队医院其中一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并提供住院通知书复印件。本级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门诊费用,也不得外购药。
本级离休干部在外地发生急病需就医购药的,返回后十日内将病情诊断书、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危急患者需在外地住院检查治疗,要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
当地医院诊断和治疗确有困难的疑难重症患者,由定点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建议,并提出病情介绍,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批。批准转院的患者,在外地门诊检查时间为10天,住院为30天。如需延长,应在期满前征得自治区医保局同意。返回后10天内将有效票据交单位专管员查验保存,按本办法报销。
传染病、精神病在当地指定专科医院治疗,原则上不外转。
下列医疗检查和治疗项目要事先报批。
(一)一次性单项医疗检查超过200元的项目,应在第七条指定医院检查,由主管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报自治区医保局批准。2000元以上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安装人工器官、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由主管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分管院长同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销按诊疗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异地安置本级离休干部,可就近选择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自治区医保局备案。需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备案。全年医药费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由所在单位查验票据,于次年2月底前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按本办法报销。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文革”全残人员,执行本办法第五条(一)款规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中非本级离休干部就医购药,执行本办法第五条(五)款规定。
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的单位,医药费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并保证按规定实报实销。
为切实加强对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组成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筹集和按时足额支付,负责编制预决算;负责医药费报销单据的复核。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业务管理工作和区直机关专管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自治区医保局根据本办法负责为本级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档案,印发个人账户手册;受理离休干部医疗申请事项;编印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汇编,保证本级离休干部人手一册;负责与定点医院和药店签订协议,对从事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生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其进行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督;向定点医院派驻联络员,现场办理自治区医保局授权事项;受理医疗政策业务咨询和医患纠纷。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所属医院和医护人员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管,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查处以医谋私行为。
(四)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参与本级离休医疗干部保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参与对本办法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反馈本级离休干部的意见。
各定点医院(含社区门诊)和药店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主动向患者告知相关政策;如实填写病例和处方,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承担违反协议造成的经济责任。
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设立本级离休干部内、外科专科门诊,方便本级离休干部就医。
本级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或专管员要主动向本级离休干部宣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热情搞好就医服务,按时如实查验申报本级离休干部医疗报销票据,并承担违规查验和申报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3〕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