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发文字号:内政发[1987]151号
- 发布日期:1987.11.17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2日)废止
- 实施日期:1988.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征收目的
为改变我区公路客运站、点及配套设施的落后面貌,全区实行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客运的国营、集体、个体、部队的营运客车,以及公路客运旅游车、出租车等,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旅客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征收部门
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主管部门,各盟市、旗县交通处(局)、局是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管理部门;盟市、旗县运输管理总站(处)、站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单位;各经营公路客运企业(者)是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代征者。
征收方法
1、公路客运附加费在发售客票时由代征者同时一并征收,包含在客票票价内。
2、跨省共营线路,按自治区界内里程计征,区界外里程经协商后按统一标准计征。
征收标准
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按每人公里征收四厘计算。鉴于目前全区实行的客票票价基数是以人民币角为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征收,客票含客运附加费后,尾数仍按四舍五入计算,以角为单位。
报解程序
各公路客运附加费代征者,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代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按企业(者)所在辖区解缴盟市、旗县运输管理总站(处)、站,由盟市运输管理总站(处)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解缴自治区交通厅。
各级公路客运附加费管理部门和征收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户,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存。
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分别给代征者及征收单位百分之一和百分之一点五的代办费、手续费。
使用管理
公路客运附加费是客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一项预算外专用资金,是国家投资搞客运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补充资金,要专款专用,由自治区交通厅统收统支、全面规划、合理安排。此项资金不作为营运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收入、不缴纳养路费、旅客保险费、营业税、工商管理费、运输管理费及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也不准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励和职工住宅建设等开支,更不准截留、挪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自治区交通厅每年结合基本建设行业投资编制公路客运附加费收入支出计划,经财政厅同意,报计委审查后下达执行。
物价部门对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应进行检查和监督。
检查和处理
自治区交通厅和盟币、旗县交通处(局)、局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检查公路营运客车征收客运附加费的情况,并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向旅客乱加价和偷漏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代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营业资格。对不按期缴纳的,每迟一日,处以应缴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起征时间
自治区公路客运附加费由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
(内政发〔1987〕151号 1987年11月1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征收目的
为改变我区公路客运站、点及配套设施的落后面貌,全区实行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客运的国营、集体、个体、部队的营运客车,以及公路客运旅游车、出租车等,都必须按本办法向旅客计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征收部门
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主管部门,各盟市、旗县交通处(局)、局是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管理部门;盟市、旗县运输管理总站(处)、站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单位;各经营公路客运企业(者)是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代征者。
征收方法
1、公路客运附加费在发售客票时由代征者同时一并征收,包含在客票票价内。
2、跨省共营线路,按自治区界内里程计征,区界外里程经协商后按统一标准计征。
征收标准
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按每人公里征收四厘计算。鉴于目前全区实行的客票票价基数是以人民币角为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征收,客票含客运附加费后,尾数仍按四舍五入计算,以角为单位。
报解程序
各公路客运附加费代征者,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代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按企业(者)所在辖区解缴盟市、旗县运输管理总站(处)、站,由盟市运输管理总站(处)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解缴自治区交通厅。
各级公路客运附加费管理部门和征收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在银行开设专户,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存。
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分别给代征者及征收单位百分之一和百分之一点五的代办费、手续费。
使用管理
公路客运附加费是客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一项预算外专用资金,是国家投资搞客运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补充资金,要专款专用,由自治区交通厅统收统支、全面规划、合理安排。此项资金不作为营运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收入、不缴纳养路费、旅客保险费、营业税、工商管理费、运输管理费及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也不准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励和职工住宅建设等开支,更不准截留、挪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自治区交通厅每年结合基本建设行业投资编制公路客运附加费收入支出计划,经财政厅同意,报计委审查后下达执行。
物价部门对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应进行检查和监督。
检查和处理
自治区交通厅和盟币、旗县交通处(局)、局及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检查公路营运客车征收客运附加费的情况,并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向旅客乱加价和偷漏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的代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营业资格。对不按期缴纳的,每迟一日,处以应缴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起征时间
自治区公路客运附加费由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自治区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