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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内地税管字[1995]299号
  • 发布日期:1995.11.22
  • 实施日期:1995.1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发票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管字[1995]2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1996年元月1日起在我区正式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在我区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和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报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用发票由我局统一印制后交付民航华北管理局,并由该局发放我区航空运输部门(企业)。我区1995年11月第一次共印制400本,每本25份,起止号由0000001-0010000号。


  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纸白色,印色红色;第二联发票联,印发棕色,采用浅绿色无碳压感防伪纸张,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本联监制章及字轨号码均采用防伪红色荧光油墨;第三联为记帐联,纸白色,印色绿色。


  四、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转发并通知各有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认真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