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督查情况的通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办函[2018]73号
- 发布日期:2018.11.05
- 实施日期:2018.11.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督查情况的通报
(鄂府办函〔2018〕7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2日召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2日至26日派出两个督查组,采取实地检查、现场督办、听取汇报的方式,先后督查了2015年以来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33处道路安全隐患点段以及近期新排查出的23处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排查整治情况,对已完成治理的点段进行安全评估及验收,对未治理的进行了现场督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总体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联合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长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公办〔2014〕131号)的要求,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协同共治了一批安全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纳入全市市级道路安全隐患台账的点段共计2088处(其中涉及需重大工程改造的283处、需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的668处、需完善标志标线的1137处),已完成治理1609处,治理率77.1%,累计投入资金9780.3万元。
二、全市重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情况
(一)东胜区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5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两处,已局部治理;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3处,局部治理1处、未治理两处。
(二)达拉特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6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4处,已局部治理;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两处,局部治理1处、未治理1处。
(三)准格尔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15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7处,经评估,完成治理4处、局部治理3处;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8处,局部治理6处、未治理两处。
(四)伊金霍洛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8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6处,经评估,完成治理3处、局部治理3处;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两处,局部治理1处、未治理1处。
(五)乌审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6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4处,经评估,完成治理两处、局部治理两处;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两处,均未治理。
(六)杭锦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7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5处,经评估,完成治理两处、局部治理3处;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两处,均未治理。
(七)鄂托克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4处,其中: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1处,经评估,完成治理1处;新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点段3处,均未治理。
(八)鄂托克前旗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4处,全部为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点段,经评估,全部完成治理。
(九)康巴什区辖区:实地检查重点道路安全隐患点共计1处,经评估,局部治理1处。
经督查组现场安全评估及验收,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33处隐患点段中,有16处整治措施符合要求且降低了行车风险,现予以摘牌;剩余的17处隐患点段继续挂牌督办。新排查出的23处重点隐患点,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要尽快会同相关道路经营单位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限时完成整治。
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级有关部门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旗区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和相关道路经营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道路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道路经营单位对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重视不够,有的风声一紧就重视、风头一过就搁置,口头承诺多、实际行动少,甚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的问题,对群众的反映和部门的督办置若罔闻,致使整改责任难以落实,治理措施流于形式。如荣乌高速东段、109国道东段经营单位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积极,消极应付,主体责任不落实,重收费、轻养护、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迟迟未能彻底治理。
(二)部分旗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视不够,部门联动没有形成合力。有的旗区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在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方面存在组织领导不到位、职责任务不明确、工作力度不大等问题,没有把此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来抓,没有合理统筹安排隐患治理经费,片面强调困难,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部门排查整治隐患“单打独斗”问题,旗区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主导作用发挥不突出,未完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有的旗区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不同程度地存在只警告不处罚的现象,在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过程中,对发现问题和推动整治的措施相对单一,光分解任务不及时跟踪推进,对长期疏、缓、拖且不积极整治隐患的道路经营单位,缺乏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推进缓慢。
(三)低等级公路和新建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不完善,整治效果不明显。通过近年来的公路路网建设,全市黑色路面显著增加,但低等级公路仍居多,占到全市公路总里程88%以上,且新修建的乡村道路路窄、视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全,甚至有些道路存在先天的设计缺陷,加之有的责任部门只注重修路、不注重完善相关设施,导致一些乡村道路不同程度地存在路况变好隐患反大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头等大事,也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道路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消除道路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死伤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重要位置来抓,积极争取隐患整治经费,协同共治道路安全隐患。同时要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做好部门联动协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道路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每个阶段及时互相联系沟通,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安全隐患在源头上得以杜绝和控制,不断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形成“主体在旗、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齐抓共管局面。
(三)紧盯重点,夯实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道路经营单位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建设要求,及时针对辖区乡村道路特点、交通环境、交通流量、事故多发点段等因素,开展科学的研判分析,紧盯重点路段的综合管控,特别是对重点公路、低等级公路、农村牧区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情况再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缺失的,要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整改;对工程量大暂时不能完全整治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责成道路经营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临时性防范措施,降低道路行车安全风险;对新修建的道路在交验工前,要严格排查,在确保各类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等齐备的前提下方可开通,坚决杜绝因道路相关设施缺失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四)强化监管,跟踪问效倒逼责任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道路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联合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长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公办〔2014〕13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19号)的要求,积极履行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下大力气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要不定期深入实地对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多次告诫仍不积极整治隐患的道路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处理,实现“督办一起隐患、震慑一个行业、警醒一大群体”的效果,确保隐患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