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财产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发文字号:内保监发[2006]32号
- 发布日期:2006.04.05
- 失效依据: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6.04.0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财产保险
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问题,实现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价格竞争,确保产险市场有效运行,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保监局就规范辖区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目前车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违规列支手续费,依靠高返还、高回扣争抢业务;违规打折降价拼抢市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低,“跑、冒、滴、漏”普遍存在。尤其是手续费支付和管理较为混乱,存在以非正常批单、虚列应收账款、直接在保费收入中坐扣、采取撕单埋单或鸳鸯保单、甚至有账外账或制造假赔案等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等现象。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也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真实性,造成车险效益低,保险资源浪费和企业利润大量流失,增加了行业整体经营风险。车险问题归根结底是管理问题,为此重申:
(一)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控制下调车险费率浮动因子打折上限的规定。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和各种费率调整因子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二)规范手续费列支渠道,实行手续费据实列支。一是产险公司必须根据手续费实际支付金额,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二是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不得采取现金支付或坐扣保费方式。三是手续费必须支付给经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对直接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其它单位或人员支付手续费。
二、关于非车险业务
非车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低价竞争现象严重,部分产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不顾标的风险抵押状况,单纯依靠压低价格获取业务,浪费了保险资源和损害了企业效益,并形成风险隐患。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扭转非理性价格竞争,防范风险累积,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保险投标行为。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以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二)妥善安排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再保险。各保险公司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时应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加强承保管理和风险管控,避免承保和再保险两个环节出现脱节,保证再保险渠道畅通,杜绝因承保费率过低而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此项作为今年再保险检查重点之一。
(三)各公司应严格规范非车险退保程序、应收保费以及手续费支付的管理。一是未经投保人明确授权或退保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退费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二是不得以冲销应收保费的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三是手续费必须据实列支。各保险公司应对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监局对于保险招标中的价格无序竞争进行监管干预。针对目前政府招标和经纪公司招标中存在的保险公司非理性价格竞争,保监局将进行监管干预。一是鼓励各保险公司进行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项目价格自律,防止恶性降价,维护辖区保险行业整体利益。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于事前及时向保监局反馈信息,保监局将提早介入,指导保险公司进行规范有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对于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活动实施事后报告制度,要求中标公司于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标书内容报告保监局,对中标公司实施事后监督。
三、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内控和理赔环节的管理。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理赔流程,堵塞理赔漏洞,压缩理赔水份,切实提高经营效益。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围绕产险监管重点,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重点是检查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三是实行保险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公司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公司上年度内部开展的稽核审计工作报告保监局。
(二)保监局将加强对产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是今年从4月份起,保监局将组织力量选择重点公司,围绕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批单退费、手续费列支、应收账款、对审批报备产品的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摸清实际情况,分析实际构成,掌握违规资金的用途,据以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在监管处理当中贯彻“上抓一级”原则,对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上级公司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有效发挥。三是逐步建立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四是产险市场治理整顿要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
(三)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完善对高管人员的管控。一是加强高管人员培训,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建立高管人员培训制度,把学习监管规章制度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并将通过培训考核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建立产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管情况通报制度,将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汇总,向全区产险系统通报,并将违规情况记录在案。三是对保险经营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不顾长远发展、破坏保险资源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不听招呼,为了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而不顾保险行业整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保险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高管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整合辖区各产险公司资源,统一宣传口径,建设“和谐行业、和谐公司”。一是抓好保险宣传工作。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逐步改善产险业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和行业整体意识。二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当广告宣传监管干预。对于保险公司以保费打折、车险降价、支付高手续费等方式做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现象,保监局将积极进行干预纠正,努力在产险业杜绝同业之间相互诋毁、不负责任的议论之风,树立辖区财产保险业新形象。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财产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保监发[2006]32号)
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问题,实现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价格竞争,确保产险市场有效运行,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保监局就规范辖区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目前车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违规列支手续费,依靠高返还、高回扣争抢业务;违规打折降价拼抢市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低,“跑、冒、滴、漏”普遍存在。尤其是手续费支付和管理较为混乱,存在以非正常批单、虚列应收账款、直接在保费收入中坐扣、采取撕单埋单或鸳鸯保单、甚至有账外账或制造假赔案等违规方式支付手续费等现象。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也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真实性,造成车险效益低,保险资源浪费和企业利润大量流失,增加了行业整体经营风险。车险问题归根结底是管理问题,为此重申:
(一)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控制下调车险费率浮动因子打折上限的规定。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严禁擅自变更。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和各种费率调整因子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二)规范手续费列支渠道,实行手续费据实列支。一是产险公司必须根据手续费实际支付金额,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二是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不得采取现金支付或坐扣保费方式。三是手续费必须支付给经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对直接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其它单位或人员支付手续费。
二、关于非车险业务
非车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低价竞争现象严重,部分产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不顾标的风险抵押状况,单纯依靠压低价格获取业务,浪费了保险资源和损害了企业效益,并形成风险隐患。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扭转非理性价格竞争,防范风险累积,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保险投标行为。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以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二)妥善安排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再保险。各保险公司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时应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加强承保管理和风险管控,避免承保和再保险两个环节出现脱节,保证再保险渠道畅通,杜绝因承保费率过低而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此项作为今年再保险检查重点之一。
(三)各公司应严格规范非车险退保程序、应收保费以及手续费支付的管理。一是未经投保人明确授权或退保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退费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二是不得以冲销应收保费的形式支付中介机构或投保人手续费。三是手续费必须据实列支。各保险公司应对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监局对于保险招标中的价格无序竞争进行监管干预。针对目前政府招标和经纪公司招标中存在的保险公司非理性价格竞争,保监局将进行监管干预。一是鼓励各保险公司进行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项目价格自律,防止恶性降价,维护辖区保险行业整体利益。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于事前及时向保监局反馈信息,保监局将提早介入,指导保险公司进行规范有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对于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活动实施事后报告制度,要求中标公司于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标书内容报告保监局,对中标公司实施事后监督。
三、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内控和理赔环节的管理。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理赔流程,堵塞理赔漏洞,压缩理赔水份,切实提高经营效益。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围绕产险监管重点,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重点是检查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三是实行保险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公司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公司上年度内部开展的稽核审计工作报告保监局。
(二)保监局将加强对产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是今年从4月份起,保监局将组织力量选择重点公司,围绕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实施检查。重点检查批单退费、手续费列支、应收账款、对审批报备产品的执行情况等,通过检查摸清实际情况,分析实际构成,掌握违规资金的用途,据以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在监管处理当中贯彻“上抓一级”原则,对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上级公司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有效发挥。三是逐步建立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四是产险市场治理整顿要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
(三)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完善对高管人员的管控。一是加强高管人员培训,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建立高管人员培训制度,把学习监管规章制度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并将通过培训考核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建立产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管情况通报制度,将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汇总,向全区产险系统通报,并将违规情况记录在案。三是对保险经营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不顾长远发展、破坏保险资源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不听招呼,为了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而不顾保险行业整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保险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高管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整合辖区各产险公司资源,统一宣传口径,建设“和谐行业、和谐公司”。一是抓好保险宣传工作。整合保险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力量,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逐步改善产险业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和行业整体意识。二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当广告宣传监管干预。对于保险公司以保费打折、车险降价、支付高手续费等方式做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现象,保监局将积极进行干预纠正,努力在产险业杜绝同业之间相互诋毁、不负责任的议论之风,树立辖区财产保险业新形象。
二OO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