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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内卫财字[2008]1013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实施日期:2008.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医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内卫财字[2008]1013号



兴安盟、乌海市、通辽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兴安盟阿尔山医院配置医用核磁共振、CT大型设备的请示》(兴卫字〔2008〕89号)、《乌海市卫生局关于乌海市人民医院更新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设备的请示》(乌卫发〔2008〕146号)、《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更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的申请》(通卫字〔2008〕351号)收悉,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兴安盟阿尔山医院配置医用核磁共振、乌海市人民医院更新CT、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更新DSA进行了初审,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于国家新一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尚未下达,你地区(单位)2005—2007年规划已执行完毕,在新一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下达前,暂时不予批复阿尔山医院配置医用核磁共振;鉴于乌海市人民医院更新CT采取融资合作方式属于卫生部明确禁止筹资方式,暂不批复该院更新CT;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更新DSA按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只在三级医疗机构开展,暂不予批复。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