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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批复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8]86号
  • 发布日期:2018.11.01
  • 实施日期:2018.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城市农村宅基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准格尔旗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批复
(鄂府发〔2018〕86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用地的请示》(准政字〔2018〕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旗使用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二道拐村集体土地0.8006公顷(林地)、蛮汉壕村集体土地0.0092公顷(耕地0.0015公顷、无基本农田,牧草地0.0077公顷),纳日松镇奎洞沟村集体土地0.5719公顷(耕地0.0119公顷、无基本农田,林地0.5295公顷,牧草地0.0189公顷,农村道路0.0116公顷),龙口镇魏家峁村集体土地0.1094公顷(林地),蓝天街道阿岱沟村集体土地0.0399公顷(牧草地),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采取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方式供地1.5310公顷,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符合“只转不征”的条件。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1.5310公顷(耕地0.0134公顷、无基本农田,林地1.4395公顷,牧草地0.0665公顷,农村道路0.0116公顷),作为准格尔旗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农村宅基地)用地。


  二、你旗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检查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