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 发文字号:内卫计监督字[2017]463号
- 发布日期:2017.07.14
- 实施日期:2017.07.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卫计监督字[2017]463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关各部门、隶属各海关、缉私分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