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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转发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 发文字号:内农牧渔发[2004]252号
  • 发布日期:2004.08.27
  • 实施日期:2004.08.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渔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转发农业部转发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通知


内农牧渔发[2004]252号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事故报告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根据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等级分类标准见农业部(农渔发[2004]13号)文件。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事故,实行立即报告制度。


  (一)渔业船舶发生一般事故以下水上事故,按一般程序上报,即:当事渔业船舶、知情船舶及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本地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经核实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二)渔业船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水上事故,除按一般程序上报外,应在24小时内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三)发生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经核实后,应立即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也可越级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原因(风灾、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自沉等);


  3、当事渔业船舶资料(船名号、船舶或设施的名称、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


  4、船舶损害情况、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5、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


  6、当事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和需要救助的事项等;


  7、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事故,本地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立即用有效的通讯手段提出报告外,还应按水上事故报告程序提交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书(附件2)和相关的文书资料。


  二、事故统计


  各盟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月度和年度分别填写《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三、《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上报时间


  (一)盟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应分别于次月的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二)发现已上报的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漏报或统计错误,报告单位应在核实后,将补报和更正后的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


  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水上事故报告电话:


  0471-6262441


  联系人:郑凤忠


  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站水上事故报告电话:


  0471-6262733


  联系人:王亚军贾文轩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通知(略)


  2.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书(略)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