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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8]20号
  • 发布日期:2018.05.02
  • 实施日期:2018.05.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署办发〔2018〕20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持续推动全盟政府系统抓落实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增强政府工作执行力、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手段,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也是推动政府作风转变、提升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各旗区、各部门要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树立既是落实者也是督查者的理念,形成上下贯通、部门联动、内外结合、普遍覆盖的“大督查”工作格局。要把督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要说到做到,不放空炮,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坚持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原则。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把讲政治贯穿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聚焦盟委、行署中心工作,全力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二)坚持依法督查原则。要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督查职能。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要增强问题意识,紧盯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开展督促检查。对影响工作落实、群众反映强烈、阻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查办、限期解决。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力求督查客观、真实,做到反映情况全面准确、处理问题客观公正,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坚持注重时效原则。要讲究策略,把握节奏,科学谋划督查工作,兼顾质量和效率,紧跟领导思路,紧扣时间节点,及时反馈情况,适时跟踪问效。

  三、突出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重大决策的督查落实;
  (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及盟委(扩大)会议确定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
  (三)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及事关全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事的督查落实;
  (四)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五)盟委、行署领导同志交办批示事项的督查落实;
  (六)社会媒体反映强烈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落实;
  (七)自治区下达、盟内制定的各项工作考核指标的督查落实;
  (八)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落实;
  (九)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四、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列入督查的事项,制定督查预案,明确督查方式、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督查内容,以《督查通知》《交办事项单》等形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分解任务,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办理。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单位负责督查事项的工作推进、汇总报告。
  (三)反馈。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督查室对反馈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未达到办理效果的退回重办。
  (四)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将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归档备查。

  五、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一)台账管理制度。各旗区、各部门对承办的督查事项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并实行销号管理,提高督查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
  (二)限时办结制度。承办督查事项要在《督查通知》要求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必须说明具体原因。对领导同志批示件或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责任单位要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动态监控制度。督查事项交办后,实时跟踪各项工作的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督查事项办结后,有选择地对目标任务进行“回头看”“再督查”,特别是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督查事项要详细记录、全程留痕,真正做到盯牢关键人,盯紧关键事,盯住关键点,督促工作落实。
  (四)考核问责制度。行署督查室依据《全盟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见附件),对督查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实行考评积分管理,每月月初公布,定期让承办旗区、部门比差距、找不足。对抓落实、抓推进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旗区和部门,总结推广经验,进行通报表扬;对责任不明、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严肃指出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六、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旗区、各部门要强化对抓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政务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作决策、抓督查、保落实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落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督查工作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明确承担督查职能机构,配备得力干部,指定督查工作联络员,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形成全员抓落实的工作合力。
  (二)赋予督查权利。各级政府应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职权,以确保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一是督办权。督查机构有权对政府部门进行情况调度,督促进展情况,反馈落实意见。二是协调权。经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督查机构可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沟通协调会,明确工作任务,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三是知情权。督查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参加政府的重要会议,参与政府领导组织的重大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四是建议权。根据督查掌握的情况,督查机构可以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直接反映,报实情,说真话,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
  (三)创新督查方式。在充分运用深入一线调研、仔细查阅台帐、组织召开座谈等传统督查方式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调查、暗访突查、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对标、对点、对人开展督查,实时跟踪进展情况,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督查事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督查,牵头单位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配合单位要主动对接,全力支持。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培训、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途径优化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督查干部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的能力,培养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要加强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督查工作网络平台,确保督查工作信息畅通、反馈及时,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解决。

  2018年5月2日

  全盟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考评机制,扎实推动盟委、行署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调动各旗区、各部门抓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制定本考评实施细则。

  一、考评范围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盟国税局、地税局、电业局,盟铁航中心、贸促会、大数据发展局。

  二、考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评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三、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各旗区、各部门基础分值为100分,对按要求及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的,根据完成工作质量,在基础分值中加上相应分值;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的,在基础分值中扣减相应分值。实行一月一汇总,一月一通报。
  (一)对涉及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的督查事项,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的,每件(次)加20分;反馈内容漏项缺项、敷衍了事的,每件(次)扣10分;逾期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10分;未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20分。得到盟委、行署领导肯定并有签批意见的另加10分。
  (二)对涉及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的督查事项,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的,每件(次)加10分;反馈内容漏项缺项、敷衍了事的,每件(次)扣5分;逾期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5分;未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10分。得到盟委、行署领导肯定并有签批意见的另加5分。
  (三)对涉及行署常务会、盟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的督查事项,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的,每件(次)加10分;反馈内容漏项缺项、敷衍了事的,每件(次)扣5分;逾期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5分;未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10分。
  (四)对涉及盟委、行署领导批示、指示的督查事项,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的,每件(次)加10分;反馈内容漏项缺项、敷衍了事的,每件(次)扣5分;逾期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5分;未报送反馈情况的,每件(次)扣10分。
  (五)对涉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事项,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的,每件(次)加10分;反馈内容漏项缺项、敷衍了事的,每件(次)扣5分;逾期报送建议、提案答复的,每件(次)扣5分;未报送建议、提案的,每件(次)扣10分。提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素材并通过初步审核的,每件(次)加5分;被代表、委员采用的另加5分;
  (六)对涉及承担实地督查事项的牵头部门每次加20分,配合部门每次加10分;在实地督查工作中有组织协调不力的,在得分的基础上扣10分;未按要求准备齐全督查事项印证资料的,在得分的基础上扣10分。
  (七)认真开展督查调研,各旗区每年向行署督查室报送不少于4篇督查调研报告,各部门每年向行署督查室报送不少于2篇督查调研报告,被采用当月加10分,被自治区采用当月另加10分,未完成报送任务每少1篇扣10分。
  (八)加强督查工作保障,明确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台账的加10分,确定督查工作联络员的加10分,建立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并制定印发的加10分。

  四、奖惩激励措施
  积极运用政务督查考评结果,将旗区、部门考评情况纳入全盟年度考核体系中,年底将按照考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1个旗区和5个行署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在行署督查室监控的考核指标中对其予以适当加分。切实加大惩罚力度,对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下发督查《催办通知》,要求限期内整改完毕;若限期内仍未按要求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自通报批评之日起5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整改的,由行署领导进行工作约谈,责令被约谈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工作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达到书面承诺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本实施细则由行署督查室负责解释,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