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内质监标函[2013]424号
  • 发布日期:2013.12.31
  • 实施日期:2013.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标准化综合规定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报送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的通知
(内质监标函〔2013〕424号)



各盟市质监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地方标化工作情况,及时反应地方标准化工作动态,保证统计信息质量。按照标委办服务〔2012〕179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质监局标准化科负责本地区标准化工作信息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各盟市质监局标准化科应汇总、统计和上报以下涉及标准化工作的信息: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情况;

  (二)地方支持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情况;

  (三)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四)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五)地方组织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活动情况;

  (六)重要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及实施风险信息反馈;

  (七)地方标准化工作总结。


  三、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一)季报信息包括第二条中(一)一项,填报《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季报统计表》(附件1)。

  (二)半年报信息包括季报信息;第二条中第(三)项,填报《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半年报统计表》(附件2);提交地方半年工作总结,总结应附摘要,篇幅800字。

  (三)年报信息应包括第二条中全部内容,填报附件1、附件2和《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附件3)三张表格,提交地方年度工作总结(含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总结应附摘要,篇幅800字。

  (四)需及时上报的重要信息包括各地召开重要标准化工作会议、举办重要标准化活动,制定发布推动标准化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组织重要地方标准宣贯等信息及地方推动重要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这些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等。


  四、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报送时间要求:每季度开始一个星期内报送上一季度报表,每年7月5日前报送半年报,每年1月8日前报送年报,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信息报送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内蒙古质监局标准化处统一负责接收汇总处理信息。


  五、各盟市质监局标准化标准化科报送统计信息务必准确及时,真实可靠。

  附件:1.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季报统计表

  2.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半年报统计表

  3.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1
  年度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季报统计表
  填表单位: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情况

类别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数

其中复审继续有效标准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合计

( )季度 新备案/登记

      

本年度 新备案/登记

      

三年内累计

      

  说明:表中黑体部分项目为每年四季度末填报。

  附件2
  年度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半年报统计表
  填表单位:

地方支持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情况

类别 省、市、县

政策文件

资金支持

文件名称

文号

主要内容摘要

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

数额(万元)

       
       
       
       
       
       
       

说明:首次填报时应补充完整全部现行有效信息,以后每次只需再填报变化情况。



  附件3
  年度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
  填表单位:

1、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

类别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农业

服务业

标准化 良好行为

循环

经济

高新技术产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农业

服务业

标准化 良好行为

循环经济

高新技术产业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本年度新批项目数

            

本年度撤销项目数

            

历年累计

            

2、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序号

名称

内容摘要

发布主体

发布时间

     
     
     
     
     
     

  说明:表中第1、第2项在首次填报时应补充完整全部现行有效信息,以后每次只需再填报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