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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收取装卸载停车及货物保管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 发文字号:内计费字[2003]501号
  • 发布日期:2003.04.21
  • 实施日期:2003.04.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仓储保管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治理
超载超限运输收取装卸载停车及货物保管费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3]501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自治区公路局,各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卸装点的批复》(内政字[2003]77号)精神,为规范超限超载运输卸载点的收费标准,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全区42个超限超载卸载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制定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卸载费
  普通散装货物每吨5元,单件重量在1吨及以上的大宗物品每吨10元,易碎易损及贵重(每吨价值在1万元以上)物品每吨15元。对货主提出三天后放弃领取货物的,卸装点免收卸载费。

  二、装载费
  普通散装货物每吨8元,单件重量在1吨及以上的大宗物品每吨15元,易碎易损及贵重物品每吨20元。

  三、货物保管费
  普通散装货物每吨每天1元,单件重量在1吨及以上大宗物品每吨每天2元,易碎易损及贵重物品每吨每天10元。对货主提出三天后放弃领取货物的,卸载点免收货物保管费。

  四、停车费(含损坏路产的车辆)
  车货总重在40吨(含40吨)以上及带挂车的车辆,每天每车15元,车货总重40吨以下的车辆,每天每车10元。对收取卸载物品保管费后,不得将该部分物品重量计人上述车载重量进行重复收费。对待处理的当天停留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货物保管停车收费以每24小时计为1天,不足24小时计为半天。各卸载点须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发票收费。各卸载点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予以公示并要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