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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对接受委托屠宰企业实行委托协议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 发文字号:内农牧医发[2017]159号
  • 发布日期:2017.06.05
  • 实施日期:2017.06.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司综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对接受委托屠宰企业实行委托协议制度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7]159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规范接受委托定点屠宰企业(简称代宰企业)屠宰行为,明确货主与代宰企业的权利、义务,严格代宰条件,杜绝“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违规违法行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肉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代宰企业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内控检验制度,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对全区代宰企业实行委托屠宰协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所有代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必须与货主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参考范本见附件1)。


二、代宰企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逐步向自营和精深加工发展,推进养殖场与屠宰企业挂钩、屠宰企业与超市对接,推进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促进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产业升级。


三、将委托屠宰协议制度纳入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规范进行管理。


四、代宰企业必须以企业身份申请屠宰检疫、申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合格标志。


五、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货主与代宰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协议参考范本》做出修改。


六、各地将执行委托屠宰协议制度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附件2)。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 宰协议书(参考范本)


    2.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签订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刘自增


联系电话:0471-6651758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7年6月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


(参考范本)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畜禽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经过产地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承诺书,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畜禽到乙方屠宰场。


2、委托代宰的畜禽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


6、甲方应在乙方资质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产品。


7、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自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代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


2、乙方负责对代宰畜禽进行入场查验,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允许进入屠宰场,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畜禽乙方有权拒收。


3、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屠宰检疫。


4、乙方按照国家畜禽屠宰技术规程屠宰畜禽。


5、乙方按规范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


6、乙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      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旗县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接受委托屠宰协议书签订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旗县区


屠宰企业名称


定点代码


签订协议数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