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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包卫计委办发[2017]325号
  • 发布日期:2017.12.15
  • 实施日期:2017.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传染病防治


包头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包卫计委办发〔2017〕325号)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第三医院、市疾控中心:

  现将《包头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包头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全国、自治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包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各项防控措施,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切实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防治原则和目标
  (一)防治原则
  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方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建成职能明确、运转协调、联防联控、高效务实的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结核病防治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遏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二)防治目标
  进一步健全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切实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全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监测与信息管理、早期干预、督导评价等工作的开展;全面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登记、报告、定期复查等归口管理的职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认真做好对患者的全程随访、服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做到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实现“防、治、管、保”政策措施切实到位。到2020年,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新病原学阳性患者耐药筛查率达90%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第三医院作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展痰培养、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工作。所有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工作。
  5.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技术措施 
  按照《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落实履职部门及机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多途径发现、报告、规范诊疗结核病患者,开展主动筛查和追踪随访等工作,及时发现并规范治疗管理患者。
  (一)加大结核病患者发现力度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咯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实行首诊报告负责制,及时报告结核病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须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或采用分子生物学诊断技术进行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及时组织开展追踪调查,并对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进行结核病筛查。进一步加大结核病患者的发现力度,将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3.重点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医疗机构要把好疫情报告关,要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对发现的学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要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把好主动监测关,每天要定时浏览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发现学生病例,并向学校所在地的疾控机构进行通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教育部门进行主动对接,把好疫情处置关。对确诊病例规范诊治,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指导学校做好环境治理和健康教育,最大限度的控制疫情扩散。
  4.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结核病开展的痰涂片(初诊患者3张)和X光胸片(1张)检查必须实行免费政策,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享受本地的免费政策待遇。
  5.措施落实考核指标(以下除按年度注明的指标值外,其他均为每年都需达到的指标值)
  (1)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肺结核报告率达100%;
  (2)定点医疗机构初诊患者3张痰涂片、1张X光胸片检查免费率达100%;
  (3)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
  (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2018年达36%,2019年达43%,2020年达50%;
  (5)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95%;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检查率达90%;
  (7)监狱医院新入监人员的结核病检查率达100%;
  (8)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中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90%。
  (二)强化规范诊疗质量管理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患者就诊。根据国家制定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2012年版)》、《初治菌阳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复治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及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定点医院工作规范》等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和规定,对患者进行规范诊治,并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事宜,确保患者完成全程规范治疗,提高成功治疗水平。要规范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治疗管理。
  2措施落实考核指标
  (1)结核病规范诊疗率达95%;
  (2)敏感结核病患者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70%;
  (3)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90%以上。
  (三)落实结核病患者治疗全程管理措施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做好居家服药治疗肺结核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按规范要求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取药、查痰。建立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加强面视督导,并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和手段开展随访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
  2.旗县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推荐、转诊、追踪、随访检查、治疗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
  3.措施落实考核指标
  (1)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95%;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5%;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视患者次数达90%以上。
  (四)进一步加大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力度
  1.采取对所有病原学阳性患者均进行免费耐多药筛查的策略,进一步发现耐多药和耐利福平肺结核患者(以下统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配备技术适宜的耐多药结核病快速检测设备,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率和及时性。对于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耐多药患者要进行规范的住院隔离治疗。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信息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复查、居家服药督导管理等环节的检查力度,确保耐多药患者达到全程规范诊疗管理,减少耐药结核菌的传播。
  2.措施落实考核指标
  (1)市第三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培养、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2)所有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3 )结核病实验室痰涂片、痰培养、药敏试验、分子生物学诊断质量控制覆盖率达100%;
  (4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95%以上;
  (5)新病原学阳性患者耐药筛查率2018年达70%,2019年达80%,2020年达90%以上;
  (6)耐多药患者接受治疗率2018年达60%,2019年达70%,2020年达75%以上;
  (7)耐多药可疑者筛查结果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率达100%。
  (五)开展潜伏结核感染患者预防性治疗管理
  1.针对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学生、老年人及糖尿病患者等高危人群采取结核菌素试验方式和其他手段诊断潜伏结核感染患者,开展免费的预防性治疗措施,防止其进展成为活动性结核病。
  2.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要求,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严格落实学校新生入学体检中的结核病筛查工作,严防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做好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有效降低儿童结核病的发生。
  3.措施落实考核指标
  (1)学校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率达到100%;
  (2)对学校筛查发现的疑似结核病患者转诊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的到位率达到100%。
  (六)加强信息报送管理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
  2.市第三医院和旗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全面开通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诊治谁登记”的原则,将患者(包括流动人口患者、异地就诊患者)的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管理、转归等全程管理信息及时录入系统,以便各级获取准确的疫情信息。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转出地应及时将患者诊疗信息提供给转入地,做好信息衔接。
  3.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每日浏览审核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中肺结核的疫情信息。定期对结核病信息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开展漏报、漏登调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修改后的传染病报告卡中的肺结核分类要求及时报告,以提高肺结核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保证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完善一例。
  4.措施落实考核指标
  (1)各旗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第三医院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使用率达100%;
  (2)结核病患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随访信息录入及时率达95%。
  (七)强化健康教育管理
  1.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和国家、自治区防治政策的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推进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积极引导患病群众主动就诊,切实提高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早期就诊率,缩短患者发病到诊断的时间,减少结核菌的进一步传播。
  2.要强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督促结核病患者遵循医生确定的治疗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传染其他健康人群。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开展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4.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减轻结核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5.措施落实考核指标
  1.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85%;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知晓率达95%。
  (八)积极实施有利于结核病患者的保障政策
  1.主动参与医改,积极争取政策,在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农牧民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的通知》(内卫基字〔2013〕269号)要求的基础上,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要积极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结核病(包括耐多药结核病)纳入门诊和住院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政策,增加一线及二线抗结核药品供给,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切实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结核病患者规范治疗的依从性。
  3.优化服务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拓宽筹资渠道,建立立体保障,协调民政等有关部门将贫困结核病患者、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纳入健康扶贫工作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等。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结核病患者发现、疫情报告、诊疗质量、追踪随访等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目标要求,并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要层层传导压力,找准短板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解决难点。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能力建设
  要保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能力,能够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市第三医院作为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菌种鉴定工作的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新诊断技术,提高病原学阳性率。重点落实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院内感染和传播。
  (三)进一步提升综合防治服务能力
  各级疾控中心要确保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继续强化业务技术培训,保障结核病预防控制能力。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疫情报告、结核病实验室等科室必须设专职人员,并依托继续教育、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提高结核病诊治和防治服务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重点提高对可疑者、疑似患者和结核病患者发现推荐、转诊追踪、随访管理的能力。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诊疗机构对承担肺结核诊治的专职医务人员和工作量在60%以上的兼职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并在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为防治队伍正常履职尽责提供保障。要加大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的服务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综合防治服务示范区建设
  各旗县区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逐步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综合防控工作模式。2018年底前,市第三医院要将快速诊断技术纳入耐药筛查常规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逐步形成稳定的资金筹集体系,保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主要保障初诊患者及密切接触者免费检查、报告患者追踪、确诊结核病患者随访复查的免费痰涂片和胸片检查、菌株运输、耐多药可疑者免费筛查及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主要保障发生在基层的对65岁以上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疑似结核病患者推荐转诊、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追踪以及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居家服药期间的督导管理工作等。自治区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保障开展痰培养和/或分子生物学诊断、预防性治疗潜伏结核感染患者、防治规划管理、培训及技术指导、健康促进等。各旗县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结核病防治的专项经费投入,以弥补经费缺口。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与考核评估,加大通报力度
  要抓好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评估。要通过强有力的督导检查来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我市将根据核心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现场督导情况建立月通报、季通报制度,并形成常态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地区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落实不力、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包头市结核病综合防治“十三五”期间年度量化考核工作指标

地 区

患者治疗及随访管理

可疑患者检查

密切接触者调查

报告患者追踪

耐药可疑者筛查

流动人口患者管理

年 度

2017

2018

2019

2020

2017

2018

2019

2020

2017

2018

2019

2020

2017

2018

2019

2020

2017

2018

2019

2020

2017

2018

2019

2020

合计

720

1169

1083

997

2931

3506

3248

2990

340

467

433

399

760

658

610

561

166

234

217

199

190

149

138

127

昆区

156

255

235

217

615

736

682

628

72

99

92

84

169

146

135

125

 

 

 

 

64

50

46

43

青山区

106

172

160

147

439

526

487

449

49

68

63

58

112

97

90

83

 

 

 

 

63

49

46

42

东河区

149

240

223

206

557

666

619

568

68

93

86

80

154

133

124

113

 

 

 

 

63

50

46

42

九原区

74

121

112

103

293

350

324

298

34

47

44

40

97

84

78

72

 

 

 

 

 

 

 

 

土右旗

96

156

145

133

469

561

520

479

52

72

67

62

84

73

68

62

 

 

 

 

 

 

 

 

固阳县

79

128

119

109

321

386

357

329

39

51

48

44

76

66

61

56

 

 

 

 

 

 

 

 

达茂旗

36

58

53

49

147

175

162

149

16

23

20

19

39

34

31

28

 

 

 

 

 

 

 

 

***区

7

12

11

10

30

35

32

30

3

4

4

3

8

7

6

6

 

 

 

 

 

 

 

 

石拐区

17

27

25

23

60

71

65

60

7

10

9

9

21

18

17

16

 

 

 

 

 

 

 

 

包头市第三医院

 

 

 

 

 

 

 

 

 

 

 

 

 

 

 

 

166

234

217

199

 

 

 

 


  注:患者治疗及随访管理包括司法系统发现管理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