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发[1998]413号
- 发布日期:1998.12.07
- 实施日期:1998.1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营业税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建自用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伊地税发[1998]55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即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即个人自建行为是否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决于个人是否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据此,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个人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则对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413号)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建自用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伊地税发[1998]55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即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即个人自建行为是否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决于个人是否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据此,个人自建自用房屋,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个人将自建的建筑物销售,则对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