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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2003)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3.11.30
  • 实施日期:2003.11.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罚没收入管理

内蒙古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