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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8.07.06
  • 实施日期:2018.07.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将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区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8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盟市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逾期申请的,盟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申请人须在盟市司法局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办理现场审核。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


  (四)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盟市司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


  凡经现场审核,符合申请授予条件的,将上报司法部。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将由盟市司法局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