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阿拉善左旗富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食品安全综合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内食药监通告[2018]48号
- 发布日期:2018.08.10
- 实施日期:2018.08.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饮食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阿拉善左旗富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食品安全综合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内食药监通告[2018]48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上半年食品生产企业综合性监督检查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8﹞54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于2018年6月21日组织食品生产职业化检查员对阿拉善左旗富鑫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了综合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方面
(一)原料库内原料未离地离墙存放,无标识;无测温度湿度仪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14881第5.1.8条款关于仓储设施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二)炒制车间使用明火,炉口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不符合GB14881第8.4.2条款关于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方面
(一)筛选工序设置在原料库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灌装间与外包装间有门相通,存在人流物流交叉,外包装工序设在成品库内,不符合GB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三)压榨车间和炒制车间有门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以直接进入灌装车间,不符合GB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四)化验室设置在生产区域内,化验室内无上下水,留样柜容量与实际生产留样需求不匹配,不符合GB14881第4.1.4条款关于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与生产区域分隔的要求。
(五)关键控制点记录与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设置不匹配;销售记录缺产品生产日期和检验报告编号;包材进货查验记录无信息;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未记录成品产出量;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日期记录为日期区间,未明确生产日期。不符合GB14881第14.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三、限期整改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检查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该公司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该企业自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所在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整改报告(附整改前后照片)邮寄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