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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包头市政府
  •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8]149号
  • 发布日期:2018.12.24
  • 实施日期:2018.1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8〕1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全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内教基字〔2018〕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包府发〔2017〕1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持续提升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确保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普惠。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在公益普惠、科学保教方面的主导作用,将公办幼儿园全部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注重科学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优先重点保障适龄人口密集的主城区、棚改区、城乡结合部、偏远贫困地区及农村学前教育布点。着力解决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例偏低的问题,主动适应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入园需求,科学规划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全市学前教育结构。

  坚持“属地管理”。切实落实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政府事业发展规划。坚持国有企业办园的属地化管理原则,确保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业移交幼儿园普惠性办园方向不变,并将其纳入属地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规划统筹考虑。

  强化机制建设。落实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学前教育综合治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1%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2%以上。

  到2019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3%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6%以上。

  到2020年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师资队伍素质、办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办园行为全面规范,建立布局合理、设施齐备、管理体制完善的学前教育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区域居住人口分布,科学测算学位供求,编制幼儿园专项布点规划,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发展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大幅度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

  1.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求。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包头市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意见》(包府办发〔2012〕17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同步规划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所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支持个人、单位、社会组织在城乡结合部和社区举办托儿所,丰富办园形式,提供多样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依托街道和乡镇,盘活辖区内的闲置资源,设立一批3-6岁儿童接受保育和教育的社区托儿所,由教育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和指导。

  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对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可采取回购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或在建幼儿园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对未按规划配建或未按时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以及配建幼儿园改作他用的,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法依规进行专项清理和查处,并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2.努力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各地区要加强乡镇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原则上常住人口规模达到6000人及以上的乡镇苏木,要规划建设1所不少于6个班的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苏木(街道)要开办2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优先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部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提升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没有小学的村,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等形式建设村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城镇区域的老旧城区、新城区、城镇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鼓励通过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和使用改建后符合办园条件的闲置用房发展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

  适度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简化办园审批程序,建立差别化政策支持,提高服务效率;支持优质公办幼儿园和市级及以上民办示范性幼儿园发展。在有条件的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举办分园分址,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

  3.加快建设民族幼儿园。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蒙古语授课幼儿园规划建设,确保蒙古语授课幼儿园优先超前发展。要根据当地蒙古族人口分布和幼儿园空间布局情况,加快规划建设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或在市级以上示范幼儿园中开设蒙古语授课幼儿班。蒙古语授课幼儿园及公办园设置蒙古语授课班要全部实行公办体制和“减免保教费”政策,按标准优先配齐配足配好师资设备等办园资源,切实满足社会对蒙古语授课幼儿园的需求。

  4.不断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落实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办园、委托办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结对帮扶、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评价奖励和政策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限期整改。

  (二)逐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和办园体制。

  1.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明确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教育质量督导机制。各地区要全面落实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幼儿园教师聘任、考核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工资、津贴与福利待遇,保障幼儿园规范运转。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规范管理各类幼儿园。

  2.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动理顺举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推广公建民营、民办公助、集团化办园等办园模式。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新园,以及合作办园、结对帮扶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管理理念,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2018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市编办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要求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三)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1.完善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四有”好老师要求建设师资队伍,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要将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合理调整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注重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养质量。要将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强化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确保新任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到2020年,全市实现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比达到95%以上。

  2.合理配置幼儿园教师。全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与幼儿数比例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执行。各地区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专业教师和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幼儿教育的需要。适当增加男教师比例,解决工勤和教学辅助岗位用人需求。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鼓励设置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举办普惠性附属幼儿园,支持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配置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并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且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工作。结合实际做好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工作,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

  (四)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制定并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费管理,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2.增加财政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地区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以幼儿园保教费等收入抵顶财政补助经费。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

  3.实施并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重点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教师工资等给予补助,扩大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自2018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扶持资金8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各地区加快公办和公建民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奖励办法,落实好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对蒙语授课的幼儿减免保教费,补助生活费。

  4.积极争取上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新建幼儿园和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源。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做好规划,用好上级专项资金,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学位占比率。

  (五)强化监管和引导。

  1.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完善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2.加强源头监管。实行幼儿园准入管理,按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3.完善过程监管。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落实年检制度。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根据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要求,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幼儿园年检和收费公示制度、等级动态评估制度、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办园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食品卫生与传染病预防、周边环境整治等安全管理,完善幼儿园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监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规范字〔2013〕14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等政策,严肃查处幼儿园违规收费行为。

  4.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幼儿园应规范发展,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属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自治区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属地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5.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各地区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未经批准开办的幼儿园,要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积极开展分类治理。引导和督促经改造能够达到审批条件的无证幼儿园举办者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尽快取得相关许可,合法规范办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无证幼儿园治理专项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治理方案,深入开展治理,确保取得实效。在2020年年底前,稳妥完成全市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

  6.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督促和指导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建立市级、区域、园际及本园内教研制度。鼓励自治区级、市级示范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等形式更好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支持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对口支援,引导城乡之间、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改善薄弱幼儿园办园条件,确保幼儿园厨房、卫生间、盥洗设施等达到相关卫生标准。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

  7.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学前教育大数据平台。为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积极探索集管理、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网络运营模式,实现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在2020年年底前,全市创建十个智慧幼儿园试点基地,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加强学籍管理。

  8.加强幼儿园“一日生活”管理。树立“一日生活即课程”思想,建立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明确“一日生活”各环节内容,加强“一日生活”的教育、管理和评价,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杜绝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因地制宜创设游戏环境、丰富游戏材料,尊重幼儿游戏内容、材料、同伴、角色、场地等的自主选择,加强教师在游戏过程中的观察和指导,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实现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全覆盖,党员人数不足的幼儿园要成立联合党支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的建设促进幼儿园全面发展。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各地区要编制本地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协同监管。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政法部门要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加大经费投入。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收费、资助一体化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统筹中央和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旗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考核办等有关部门要将《包头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中。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区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财政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与工资待遇保障和无证幼儿园的治理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要根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对旗县区普及学前教育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为每所幼儿园配备一名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