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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45号
  • 发布日期:2013.09.03
  • 实施日期:2013.09.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财产保险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3〕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日

  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区森林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原则。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原则。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两低一保”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

  (四)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原则。即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整体推进宣传、承保、理赔、恢复生产等森林保险各项工作。

  (五)坚持“公开、及时、透明、到户”原则。按照上述原则,规范保险理赔服务。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机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二)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为1年,一年一投保、一年一签单。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旱灾、病虫鼠兔害,造成被保险森林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以及病虫害造成的不同程度的危害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亩为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森林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乔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500元计算,灌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300元计算;商品林:乔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600元计算,灌木林地按照再植成本每亩300元计算。

  (六)保险费率。

  统一采取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4‰。

  (七)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森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自治区森林保险条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保和理赔操作规程,并经市保险监管及林业、财政部门审定备案后实施。

  (八)操作方式。

  1. 公益林保险。

  以区为单位统一投保、统一管理保险资金、统一标准恢复重建,即由区林业部门作为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同时经自治区林业部门审定备案。公益林保险理赔时,承保机构先行将保险赔偿金支付到自治区公益林保险理赔资金专户,待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区林业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组织进行恢复造林后,再按照造林进度分期拨付保险赔偿金,以确保保险赔偿资金专项用于灾后森林植被恢复和更新。

  2. 商品林保险。

  商品林实行森林综合保险,是否投保由森林经营者自主决定。商品林森林灾害损失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赔付给森林经营者,由森林灾害发生地区的区林业部门监督其进行灾后恢复造林。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管理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区财政补贴10%(由林业生产经营者隶属的本级地方财政补贴,属于市管辖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者由市财政补贴10%;属于区管辖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者由区财政补贴10%)。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区财政补贴15%(由林业生产经营者隶属的本级地方财政补贴,属于市管辖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者由市财政补贴15%;属于区管辖区内的林业生产经营者由区财政补贴15%),经营者承担30%。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为全市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财政承担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必须列入当年预算并及时拨付。市、区承担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投保明细情况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并经市林业、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上报自治区林业、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成立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工作站,负责日常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为顺利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林业部门齐抓共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保险意识,鼓励各区镇场造林大户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林业生产经营者集中投保。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自愿参加森林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明确部门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政府引导的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认识。

  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承保进度,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业生产经营者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及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业生产经营者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与保险公司制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相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受灾查勘定损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督促受灾户及时造林更新,恢复植被。

  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森林保险工作实际,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代理费用、代理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保险承办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做好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宣传展业及队伍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承保工作,严密承保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行为。要按照保险条款及时赔付,不得随意变更理赔标准。基层有关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查勘定损、防灾减灾等所发生的费用属于森林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应当由保险经办机构合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