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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鄂伦春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通知

  • 发文字号:呼环字[2017]58号
  • 发布日期:2017.01.20
  • 实施日期:2017.0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鄂伦春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通知
呼环字[2017]58号



鄂伦春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2016年开展环保设施改造,现要求你公司尽快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自动监测点位


  你公司2016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在线监测点位确认,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勘查,意见为:鄂伦春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后监测点位烟道断面不均匀,不满足在线监测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源CEMS的测定位置规范要求。你公司应在整改完毕后,再次申请点位确认。


  二、设备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选型,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且具备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验收比对监测,并与呼伦贝尔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联网并申请出具联网报告。


  3.按照呼伦贝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要求准备验收材料(见附件2),验收材料齐全后,向呼伦贝尔市环保局提交申请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4.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及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试行)》(HJ/T76-2007)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规范要求执行。


  三、鄂伦春环境保护局督促鄂伦春光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呼伦贝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资料


  


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文档资料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复印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文件(复印件);(企业向呼伦贝尔市环保局申请点位确认)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企业联系设备厂家出具)


  4.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测报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联系设备厂家出具)


  5.设备仪器生产厂设备使用说明书;(企业联系设备厂家出具)


  6.联网报告;(企业向市在线监控中心申请出具)


  7.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8.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企业向有资质监测机构申请出具)


  9.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查制度等);(企业提供)


  10.自动监控设备在企业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资料;(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图);(企业提供)


  11.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排污管线布置图;(企业提供)


  12.企业自查报告;(企业提供)


  13.污染源企业验收申请报告;(红头文件)(企业提供)


  14.公布承诺书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公示表(按自治区要求公开网站等并粘贴自动监测站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