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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 发布日期:2018.06.01
  • 实施日期:2018.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