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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减灾增收作用,在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葵花、油菜籽),具体参保品种根据种植户意愿选定。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能繁母猪。
各旗县市区都要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二、参保规模
种植业参保面积要稳中有升,各旗县市区参保面积只能比去年有所增加,不能减少,全市参保面积力争达到900万亩以上。养殖业保险参保牲畜头数要明显增加,全市参保奶牛力争达到1.5万头以上,能繁母猪参保达到5万头以上。温室大棚要选择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小区进行整体参保,要尊重农民意愿,可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确定参保面积。
三、保费补贴比例
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葵花、油菜籽)、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10%;奶牛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5%,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15%;市及旗县市区应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保费补贴比例根据旗县财力状况划分两个档次: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与市财政按7:3分担,其余旗县按9:1分担;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10%; 温室大棚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30%,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30%;市与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温室大棚保费补贴比例按2:8分担。
四、加强奶牛和能繁母猪的保险业务
各旗县市区、承保公司要动员养殖户参加养殖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不拒保、不惜赔。养殖业专家组,承保公司与养殖户搞好服务和业务衔接,落实好国家惠牧政策,促进畜牧业发展。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国家法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进行赔偿。
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区域划分
除开鲁县的种植业保险业务调整为安华保险通辽分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开办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区域保持不变。温室大棚保险业务由各承担种植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六、建立和完善查勘定损专家组
各旗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植业专家组和养殖业专家组,负责本地的农牧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各专家组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与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干部、受灾农户按规定程序办法评估定损。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市级相应的专家指导组,做好旗县市区查勘定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纠纷仲裁。
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拨
自治区财政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预拨至市财政,市财政将其中的20%拨至旗县市区财政,市及旗县市区财政在收到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保险经办机构。旗县配套补贴资金要足额安排,并在签单结束后(6月30日)拨付50%,其余50%配套资金和市财政补贴资金要9月30日前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做到早定损、早拨付补贴资金、早赔付到受灾农户。
八、保险工作费用的支付
一是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承保业务、查勘定损、赔案鉴定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全市种植业财政补贴保费收入(包括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的保费收入)的4%。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两部分,一是保险协助展业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殖业保险实收保费收入2%计提;二是保险防疫激励费用,以旗县为单位,对养殖业保险一个保单年度赔付率在70%(含)以下的,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旗县苏木镇畜牧兽医部门和嘎查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防疫激励费用,具体计提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二是种植业保险工作经费由各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或指定账户上,由市领导小组根据各旗县承保规模、工作难易程度和基本工作需要等因素,将工作费分配下拨至旗县市区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或指定的账户。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旗县畜牧兽医部门专门设立或指定的账户。温室大棚保险工作费用的计提、支付和列支,参照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要求执行。三是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使用要向苏木镇、嘎查村和专家倾斜,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明确责任、加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旗县市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本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明确的协议,确立好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开办农业保险的苏木镇要设立保险服务站口,将农业保险关口前移,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发动和签单录入,以及保险条款咨询、查勘定损、农牧民理赔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财政、气象、统计、水务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落实党的惠农惠牧政策大事来抓,促进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各旗县市区农业保险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经办机构、苏木镇政府、嘎查村在6月30日前完成种植业保险保单签订工作。要加强工作进度统计上报工作,6月30日前投保阶段每5日、7月1日至12月末每10日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度。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减灾增收作用,在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葵花、油菜籽),具体参保品种根据种植户意愿选定。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能繁母猪。
各旗县市区都要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二、参保规模
种植业参保面积要稳中有升,各旗县市区参保面积只能比去年有所增加,不能减少,全市参保面积力争达到900万亩以上。养殖业保险参保牲畜头数要明显增加,全市参保奶牛力争达到1.5万头以上,能繁母猪参保达到5万头以上。温室大棚要选择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小区进行整体参保,要尊重农民意愿,可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确定参保面积。
三、保费补贴比例
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葵花、油菜籽)、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10%;奶牛保险保费由国家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5%,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15%;市及旗县市区应承担的种植业和奶牛保费补贴比例根据旗县财力状况划分两个档次: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与市财政按7:3分担,其余旗县按9:1分担;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10%; 温室大棚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30%,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30%;市与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温室大棚保费补贴比例按2:8分担。
四、加强奶牛和能繁母猪的保险业务
各旗县市区、承保公司要动员养殖户参加养殖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不拒保、不惜赔。养殖业专家组,承保公司与养殖户搞好服务和业务衔接,落实好国家惠牧政策,促进畜牧业发展。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国家法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进行赔偿。
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区域划分
除开鲁县的种植业保险业务调整为安华保险通辽分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市开办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区域保持不变。温室大棚保险业务由各承担种植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办机构承担。
六、建立和完善查勘定损专家组
各旗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植业专家组和养殖业专家组,负责本地的农牧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各专家组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与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干部、受灾农户按规定程序办法评估定损。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市级相应的专家指导组,做好旗县市区查勘定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纠纷仲裁。
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拨
自治区财政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预拨至市财政,市财政将其中的20%拨至旗县市区财政,市及旗县市区财政在收到保险经办机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保险经办机构。旗县配套补贴资金要足额安排,并在签单结束后(6月30日)拨付50%,其余50%配套资金和市财政补贴资金要9月30日前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做到早定损、早拨付补贴资金、早赔付到受灾农户。
八、保险工作费用的支付
一是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承保业务、查勘定损、赔案鉴定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全市种植业财政补贴保费收入(包括各级财政补贴和农户缴纳的保费收入)的4%。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分两部分,一是保险协助展业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养殖业保险实收保费收入2%计提;二是保险防疫激励费用,以旗县为单位,对养殖业保险一个保单年度赔付率在70%(含)以下的,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旗县苏木镇畜牧兽医部门和嘎查村相关工作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防疫激励费用,具体计提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二是种植业保险工作经费由各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或指定账户上,由市领导小组根据各旗县承保规模、工作难易程度和基本工作需要等因素,将工作费分配下拨至旗县市区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立或指定的账户。养殖业保险工作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旗县畜牧兽医部门专门设立或指定的账户。温室大棚保险工作费用的计提、支付和列支,参照种植业保险工作费用要求执行。三是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使用要向苏木镇、嘎查村和专家倾斜,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明确责任、加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旗县市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本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明确的协议,确立好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开办农业保险的苏木镇要设立保险服务站口,将农业保险关口前移,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发动和签单录入,以及保险条款咨询、查勘定损、农牧民理赔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财政、气象、统计、水务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落实党的惠农惠牧政策大事来抓,促进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各旗县市区农业保险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经办机构、苏木镇政府、嘎查村在6月30日前完成种植业保险保单签订工作。要加强工作进度统计上报工作,6月30日前投保阶段每5日、7月1日至12月末每10日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度。
二O一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