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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行政执法及信息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内质监认发[2016]51号
  • 发布日期:2016.03.07
  • 实施日期:2016.03.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机关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行政执法及信息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质监认发〔2016〕51号)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行政执法信息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认法函〔2016〕1号)要求,为加强我区认证行政执法及信息上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证行政执法监管的对象

  根据《认证认可条列》及有关部门规章规定,认证行政执法

  的对象是认证机构、与认证有关的组织、企业及从事活动的认证人员,凡是与认证活动有利益关系的主体,都是认证行政执法的对象。


  二、认证行政执法监管的内容

  (一)认证机构

  1.认证机构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

  2.认证机构是否超范围开展认证活动;

  3.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是否存在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

  4.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基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

  5.认证机构是否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人员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

  6.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

  7.是否存在获证企业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8.认证机构是否存在未向获证企业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行为;

  9.认证机构是否存在未对获证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行为;

  10.认证机构上报认证认可业务综合监管平台的审核计划是否与实际审核一致;

  11.认证机构是否存在向获证企业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事等行为。

  (二)获证企业

  一是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认证,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二是获证企业产品证书在暂停、撤销后,是否存在继续使用证书的行为;三是获证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转让认证证书行为;四是管理体系能否持续有效运行;五是管理体系是否存在“两张皮”现象。


  三、认证行政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列》、《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认证执法监管方式

  认证执法监管人员采取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的方式,对辖区认证机构的活动及获证企业进行检查,要充分利用认证认可业务综合监管平台,掌握认证机构活动的信息,对认证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管,对存在问题的认证机构视情节,采取约谈、告诫、通报直至行政处罚的方式,查处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对涉及认证行政处罚案件的,要及时报自治区局。


  五、按时上报认证行政执法信息

  (一)信息报送要求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员会)、质量技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报主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正式运行“认证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的通知》(国认法〔2010〕62号)的相关要求,对实施认证行政处罚的,在案件结案20日内,登录“综合监管平台”,上报认证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对认证机构活动实施监管后,要将检查信息及时上传监管平台。

  (二)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

  从即日起,各上报主体单位应当使用前期“综合监管平台”已分配的系统用户名、密码登录该平台,在“行政执法”模块内按系统要求,填报认证行政处罚案件及认证机构检查信息。


  六、其他事项

  自治区局将建立认证行政执法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盟市局(委员会)信息报送情况。如在信息上报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局认证监管处。

  联 系 人:丁文艺

  联系电话:0471-3255587 0471-3255567

  邮  箱:nmgrzjg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