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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05.05.31
  • 实施日期:2005.05.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监管财产保险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随着自治区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恶性竞争问题不断涌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所上升。为扼制违规势头,维护辖区车险经营秩序,规范车险业务经营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险条款、费率的社会公布问题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严禁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如需要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各保险公司应将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费率说明,在所有营业场所以及代理机构张贴,尽到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


  二、关于车险招投标问题

  保险公司参与投标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严禁随意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对不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保险车辆给予费率优惠,或随意变更保险条款等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行为。

  保险公司参与政府招投标活动,实行事后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在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投标书报内蒙古保监局,保监局将以此作为日后现场检查和处理投诉问题的依据,对于不按时报告中标情况或标书不真实的保险机构,保监局将依法进行监管处理。


  三、关于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投保问题

  保险公司经营车险业务,应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有关自愿投保和第八条有关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强制投保,严禁借助行政手段强制开展保险业务,禁止以行政部门发文或指定保险机构等形式开展车险业务。


  四、关于擅设营业柜台及单机出单问题

  严禁保险公司擅设营业柜台及单机出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出单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书面授权书;保险公司的计算机及风险管控等设施必须满足远程核保和远程出单的要求,能够对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监控。对管控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代理出单点的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责任人,保监局将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关于数据真实性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的管理,保证车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在帐外核算应收保费,严禁保费收入不入账和跨核算期甩帐;代理手续费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并以转帐形式支付单位代理手续费;严禁不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编造假赔案等行为;严格按规定核算车险经营费用。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于各公司的执行情况,保监局在适当的时间进行抽查,凡不按规定报备或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的公司,一经发现,保监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