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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 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17]141号
  • 发布日期:2017.09.20
  • 实施日期:2017.09.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7〕1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47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有序衔接,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编制统一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申请相关资料后,分送国土、房管两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房屋交易机构依法办理房屋交易业务。交易业务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后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