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撤回内蒙古升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内财会[2016]528号
- 发布日期:2016.05.12
- 实施日期:2016.05.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内蒙古升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因你所股东数量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于3月11日向你所下达整改通知,给予你所30日整改期限。截止到4月11日,整改期满,你所仍未达到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所的执业许可。请你所于2016年5月15日前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所不得再继续承接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撤回内蒙古升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许可的决定
(内财会〔2016〕528号)
内蒙古升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因你所股东数量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于3月11日向你所下达整改通知,给予你所30日整改期限。截止到4月11日,整改期满,你所仍未达到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所的执业许可。请你所于2016年5月15日前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所不得再继续承接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12日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