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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湖实施部分休渔的通告
- 发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政府
- 发文字号:呼政字[2014]73号
- 发布日期:2014.04.11
- 实施日期:2014.04.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呼伦湖实施部分休渔措施的要求,严厉打击在呼伦湖及周边水域私捕乱捞等违法活动,逐步修复呼伦湖渔业水域生物资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呼伦湖及周边水域实施为期五年的部分休渔,特通告如下:
一、休渔期限及范围
(一)休渔期限: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休渔范围:呼伦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乌尔逊河、克鲁伦河(国内部分)、乌兰诺尔等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为常年禁渔区。常年禁渔区以外的相关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二、在常年禁渔区和禁渔期限定之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所有的捕捞作业人员、船只、网具都要撤出作业区。
三、有关旗市、市属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维护休渔秩序,确保呼伦湖在实施部分休渔期间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四、对违反禁渔、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0470-3998787。
特此通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湖实施部分休渔的通告
(呼政字〔2014〕73号)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呼伦湖实施部分休渔措施的要求,严厉打击在呼伦湖及周边水域私捕乱捞等违法活动,逐步修复呼伦湖渔业水域生物资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呼伦湖及周边水域实施为期五年的部分休渔,特通告如下:
一、休渔期限及范围
(一)休渔期限: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休渔范围:呼伦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乌尔逊河、克鲁伦河(国内部分)、乌兰诺尔等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为常年禁渔区。常年禁渔区以外的相关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
二、在常年禁渔区和禁渔期限定之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作业,所有的捕捞作业人员、船只、网具都要撤出作业区。
三、有关旗市、市属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维护休渔秩序,确保呼伦湖在实施部分休渔期间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四、对违反禁渔、休渔规定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第二款、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0470-3998787。
特此通告。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