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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7.05.03
  • 实施日期:2017.05.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的公告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17 年5月中旬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市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两条例”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创新发展情况;
  2.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在资金投入和政策上对民族教育予以倾斜情况;
  3.进一步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拓宽教师培养培训渠道和途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情况;
  4、整合优质民族教育资源,推进民族教育科学发展情况。

  二.受理时间
  请将意见建议和对“两条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问题于201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反映至呼和浩特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三.受理方式
  通讯地址:新华东街1号呼和浩特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室(邮编:010010)
  邮 编:010010
  联 系 人:吴嵩超
  联系电话:0471-4606041
  电子邮箱: wscycg@sina.com
  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问题,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理,不再回复意见建议提出人和投诉举报人。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