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保监发[2006]64号)
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内蒙古保监局要求辖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我区的顺利实施。为此,提出十项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自7月1日起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承保7月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者险。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
《条例》和交强险相关内容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
《条例》和交强险相关内容的宣传,并提示客户,凡是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积极做好客户的咨询解答和释疑工作。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和《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险发[2006]34号)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误导客户,破坏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好系统调试、单独核算和单证印刷等有关准备工作。
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抓好理赔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交强险实施后理赔服务及时到位。
八、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各项措施在基层机构的贯彻落实。
九、保监局将继续密切关注辖区车险市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确保市场正常运行。
十、保监局将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落实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步伐。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