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内高法[2017]165号
- 发布日期:2017.08.03
- 实施日期:2017.08.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强制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高法[2017]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