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政发(2017)116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 发文字号:乌政发[2017]140号
- 发布日期:2017.12.14
- 实施日期:2017.1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7〕1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核发放程序
各旗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审核、汇总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二、加强资金监管
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旗县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档案管理
各旗县市区要建立规范的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受助学生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资金拨付凭证、资助资金领取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将有关纸质和电子凭证分年度建档,完整记录从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到资金发放的全过程,并由各旗县市区有关部门保存备查。
附件:《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政发〔2017〕116号文件的通知
(乌政发〔2017〕1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7〕1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核发放程序
各旗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要求,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审核、汇总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
二、加强资金监管
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旗县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档案管理
各旗县市区要建立规范的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受助学生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资金拨付凭证、资助资金领取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将有关纸质和电子凭证分年度建档,完整记录从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到资金发放的全过程,并由各旗县市区有关部门保存备查。
附件:《关于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略)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