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辖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辖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和管理制度,更好更快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保险需求,中国保监会制定并下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主席令[2005]第4号)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根据以上管理办法和实施通知的要求,现就内蒙古保监局对辖区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类保险产品和备案类保险产品的范围
(一)审批类保险产品的范围
1、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
注:目前,实行审批管理的强制保险仅限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仍按备案类产品进行管理。
2、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
3、投资型保险;
4、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备案类保险产品的范围
上述4类审批类产品之外的所有其他保险产品,均属于备案类产品。
二、对审批类保险产品的管理
(一)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报送审批,但应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事后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报告文件一份;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投保单、保单样本一份;
3、总公司批准开办的正式文件;
4、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已编号、加盖印章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见附件1)的复印件;
5、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6、内蒙古保监局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上下浮动)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30%的,应由其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并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
(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上下浮动)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费率在30%以内的,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批。在报送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一式两份;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5、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9、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10、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11、内蒙古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对报送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内蒙古保监局将采取制作批复文件或填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方式送达审批决定。
(五)已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批。
(六)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审批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
三、对备案类保险产品的管理
(一)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报送备案,但应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事后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报告文件一份;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投保单、保单样本一份;
3、总公司批准开办的正式文件;
4、中国保监会已编号、加盖印章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见附件2)的复印件;
5、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6、内蒙古保监局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并在经营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向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进行的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5、内蒙古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一式两份;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3、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4、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5、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6、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7、内蒙古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分公司补正材料的,内蒙古保监局将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分公司。
(六)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七)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备案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
四、对组合式保险产品的管理
(一)组合式保险产品,是指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进行组合而成的保险产品。
(二)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但应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并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事后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报告文件一份;
2、组合式保险产品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投保单、保单样本一份;
3、总公司批准开办的正式文件;
4、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内蒙古保监局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四)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或者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五)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五、实行保险条款费率经营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见附件3)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向内蒙古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报告。
(一)《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应按照所列表格的式样及其填制要求进行填制,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以增加附页作出补充说明。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述材料,报送材料上应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采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内蒙古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接收报送材料的电子邮箱是zhihua_han@circ.gov.cn。
(三)2005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2006年4月1日前报送内蒙古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六、法律责任
(一)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由内蒙古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蒙古保监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2、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由内蒙古保监局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内蒙古保监局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2、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4、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
(五)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内蒙古保监局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经营使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内蒙古保监局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其他事项
(一)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受理,由办公室转财产保险监管处具体办理;事后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内蒙古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二)附加险或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一样,均视为一个独立的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备案附加险或特约条款时,需单独使用一张审批表或备案表。
(三)报送审批、备案和事后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均需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以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五)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主席令[2005]第4号)的规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93号)、《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略)
4、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申请单位 | ||||
条款名称 | ||||
编 号 | (保险机构简称)(审批)[年份] 号 | 经营区域 | ||
险 别 | 险 种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
保险责任 | ||||
责任免除 | ||||
保险费率 | 免赔(率)额 | |||
保险期间 | 无赔款优待 | |||
备 注 | ||||
公 司 意 见 | (印 章) 年 月 日 | 监 管 机 关 意 见 | 是否同意批准: 是 否 | |
不同意批准的理由: (印 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审批)[年份]×号。保监局编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5、采取制作批复文件的方式送达审批决定的,监管机关不再填制本表。
附件2: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报备单位 | ||||||
条款名称 | ||||||
编 号 | (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 号 | 经营区域 | ||||
险 别 | 险 种 | |||||
开办日期 |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保险责任 | ||||||
责任免除 | ||||||
保险费率 | 免赔(率)额 | |||||
保险期间 | 无赔款优待 | |||||
备 注 | ||||||
公 司 意 见 |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备案。 (印 章) 年 月 日 | 监 管 机 关 意 见 |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印 章)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号。保监局编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附件4:
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以下内容仅供填制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的表格和报表时参照使用。
一、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的简称列表
序号 | 保险公司名称 | 机构简称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人保 |
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太保 |
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 |
4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 |
5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天安 |
6 |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大众 |
7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安 |
8 | 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 | 永安 |
9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 中华联合 |
10 |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 太平 |
11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大地 |
12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中国信保 |
13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永诚 |
14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安邦 |
15 |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天平 |
16 |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农险 |
17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安华农险 |
18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 阳光农险 |
19 |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东京海上 |
20 |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美亚上海 |
21 |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美亚广州 |
22 |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 美亚深圳 |
23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皇家太阳 |
24 |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丰泰上海 |
25 |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民安 |
26 | 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海口分公司 | 民安海口 |
27 | 美国联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联邦上海 |
28 |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三井上海 |
29 |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三星 |
30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 中银 |
31 |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安联广州 |
32 |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日本财产 |
33 | 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 利宝重庆 |
34 | 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 安盟成都 |
35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产险 |
36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 都邦 |
37 | 东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 东安 |
38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 渤海 |
39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 华农 |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分类表
序号 | 险种 |
1 | 法定强制保险 |
2 | 机动车辆保险 |
3 | 投资型保险 |
4 | 企业财产保险 |
5 | 家庭财产保险 |
6 | 工程保险 |
7 | 责任保险 |
8 | 信用保险 |
9 | 保证保险 |
10 | 船舶保险 |
11 | 货物运输保险 |
12 | 特殊风险保险 |
13 | 农业保险 |
14 | 健康保险 |
15 | 意外伤害保险 |
16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