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没收物品处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内食药监[2015]58号
- 发布日期:2015.05.11
- 实施日期:2015.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罚没收入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没收物品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食药监[2015]58号
局机关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处理规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涉及违法案件没收物品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没收物品,是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在查办违法案件中,依法没收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三条 除涉嫌犯罪案件外,没收物品属于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医疗器械、违禁品、非卖品以及其他不合格物品的,由办案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没收物品的销毁,应当由办案机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必要时邀请法制部门人员到场,并制作详细的销毁记录和物品清单。销毁记录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被销毁物品,必须保留一定数量的样品和实物照片。
第四条 没收物品属于合格品的,办案机构应当自案件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物品及其没收物品清单移交自治区局没收物品处理组织,并办理交接手续。
没收物品处理组织由财务、法制、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由分管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局领导任没收物品处理组织负责人。
没收物品处理组织应当自物品接受之日起60日内完成没收物品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没收物品应当在指定地点保存,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除假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合格医疗器械以及其他不合格物品外,存放没收物品应当符合相关物品储存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 没收的合格品,原则上委托合法拍卖公司依法公开拍卖;数量较少或者难以拍卖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变现、捐赠、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物品,必须详细记录处理方式、制作物品清单,并将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归档备查。
处理没收物品的价款一律上缴国库。
严禁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没收物品。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罚没物品处理规定》(内药监法〔2002〕375号)同时废止。